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2)
2014-09-15 01:00
导读:把自由视作一种个人权利看待,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和根据,否则它不容许被任何人或政府侵犯的思想,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里程碑,也为人类道
把自由视作一种个人权利看待,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和根据,否则它不容许被任何人或政府侵犯的思想,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里程碑,也为人类道德由他律走向自律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道德力量与行政力量高度融合、渗透,共同作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精神生活。因此,传统的似乎井然有序的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是道德发生自律作用的结果,不是道德独立作用的结果,而是道德与政治原则、政治手段合而为一作用于经济生活和社会日常生活的结果。虽然在政治、伦理互动的体制下,也形成了一整套有关道德修养的理论,但道德自律的实际作用很小。与传统社会以政治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相适应,道德依靠良心、舆论发挥作用的“软约束”功能通常凸显为一种必须如此的“硬约束”原则。在特权、等级制度下,个人没有自由意志可言,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只有当人的自由权利得到法律保证、人们有了一定自由的社会背景下,普遍的道德自律才有可能。
因而,自由是自律的前提,没有自由也就无所谓自律。同时自律也是自由权利得到保障的理性基础,没有自律也不可能有普遍的自由。普遍的自律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同时普遍的自律也是市场经济的理性运行对于个体理性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理性的秩序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是理性的自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市场主体的自律,就不能保障市场秩序,就不可能有效率,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王权是一种任性”(马克思语),社会的运行很难是理性的,从而使自律行为成为一种个别的偶然的行为;那么,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理性的秩序经济,它所要求的自律是一种普遍的自律。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所要求的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自由自觉的选择,而不是盲从;是理性对欲望的引导,而不是“存天理灭人欲式”的压抑;是道德主体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迫遵循。这种自律是需要制度安排来保障的,是需要制度安排给人以普遍的预期来养成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
当代中国,正在走向市场经济,建立市场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形成,人们的道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