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法律秩序之构建(2)
2014-09-16 02:08
导读:(二)寻求有效机制,实现民主权利 村民民主权利包括选举、建议、参加村民大会、投票等一系列权利,其中选举权是核心。此处就以选举权为例来探讨
(二)寻求有效机制,实现民主权利
村民民主权利包括选举、建议、参加村民大会、投票等一系列权利,其中选举权是核心。此处就以选举权为例来探讨如何实现村民民主权利。首先,确立基层民政部门在村民选举中的指导与监督地位,避免乡镇在村民选举中倾向性。其次,加强村民选举的监督力度,不得对候选人规定法外条件,完全由群众自己推选;对破坏、操纵、干涉村民选举的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措施应具体,不能笼统“依法处理”,对“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仅“当选无效”,还应当予以制裁。也可以将村委会选举直接纳入《选举法》的调整范畴。
在选举投票的公平问题上,实行“个人和户的加权计票法”。(1)确定加权数。村民个人每一票的加权数为“1”(个人加权数),户代表每一票的加权数为“2”(户代表加权数);(2)确定全票。将所有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人数与个人加权数的乘积加上全村户数与户代表加权数的乘积作为本次选举的全票数;(3)投票选举。有选举权的村民和本村户代表同时过半数并分别进行投票,选举有效;(4)计票。将本次村民个人投票数与个人加权数的乘积同本次户代表投票数与户代表加权数的乘积相加,即为候选人的得票总数;(5)当选。候选人获得本次选举全票数过半的选票,始得当选。
(三)创新集体产权制度,理顺利益关系
有人认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一是明晰产权,所有权落于组上,剥离村委会控制集体土地的权力,使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农民的距离更近;二是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享有长期完整的使用权;三是取消承包制,确立农地使用权私有;四是取消垂直管理,还权于农民,国家征占集体土地要由村民会议研究决定,不能政府一方说了算[3]。这种观点是建树性的,但存在实体上不公平、逻辑上矛盾之嫌。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现行宪法框架下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目标应是“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相互统一、协调运作。首先,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机构。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大会行使,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对土地及其经营进行日常管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是唯一合法的集体资产经营机构,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权,村土地的经营事项由村民大会决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确立村委会的村法定监察机构地位,对村土地的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其次,建立农村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村民及其他人在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支付对价,该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村民对本村土地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再次,建立合理的征地及补偿制度。国家只是农地使用的管理者,只有当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时,国家才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强化国家征地的民事性、淡化其行政性,不仅要安置农民、补偿使用者,而且还要合理补偿农地所有者的地租损失。
(四)健全“村治”法律监督制度,规范“村治”行为
虽然村委会拥有一定的“公权力”,但现有的国家监督机制对其并不奏效。因此,应当建立有效的“村治权”法律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