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历程及其启示(2)
2014-09-21 01:39
导读:中共五大的召开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初步确立了一套以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简称两委)之间基本平行、互相制
中共五大的召开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初步确立了一套以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简称两委)之间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的党内监督模式。尽管由于大革命的失败,中共五大确立的党内监督机构和党内监督模式未能立即、全面地实施,但却全面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基础,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
大革命失败后,面对空前艰难的政治局势,中共中央于1927年底发布了第26号通告。通告指出:由于党已全面转入地下秘密工作,各地党部有监察委员会的很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分散在各地,加上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和委员或牺牲或受到处分,不能真正行使其职权,因而认为“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基于这些考虑,加上受联共(布)建党模式的影响,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将五大章程中的“监察委员会”部分全部删掉,大会撤销了党内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代之以审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相比,审查委员会虽然也是由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产生,权力来源仍然与党委相对平行,但职能规定却大大缩小,其权限仅限于“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等较为具体的事务。而党内监督权的重要内容——纪律监督权,实际上由各级党委会所掌握,而缺乏由专门机构执行党的纪律监督权的规定。同时,党章又作出“关于违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定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的规定。但这里所讲的“特别委员会”仅仅是处理党员违纪行为的预审机构,在党的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并可以由担任实职的党的委员来兼任,其权限仅仅是对违纪党员进行调查。可以看出,党的六大设立的审查委员会虽然还保留着“两委基本平行”的形式,与五大设立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