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政治文明建设对人的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2)
2015-03-07 01:44
导读:民主自由必须由法制来保障,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化的政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法治意味着确立法
民主自由必须由法制来保障,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化的政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法治意味着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 国家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 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给人的行为提供一整套明晰的“所能 为”、“所不能为”的信息的同时,又充分展示法律的功能作用:一是当法律所禁止的 违法行为出现以后,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用一种强制性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制裁, 来规定某种人类行为;二是在违法行为尚未出现之前,对相应的行为主体规定一定的前 置义务,以监督和控制其行为,禁止违法现象出现。法律为个人的行为划清了一个明确 的选择空间,人的欲望释放就是在这只既有形又无形的手的指导下完成了理性选择,并 逐步内化为对法律规范遵行自觉自律,从而为人的素质拓展和提升提供健康的欲望导向 。
二、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强化社会责任感,提升人格层面
人格是指一个人通过社会化而形成的观念、态度、性格与习惯等,是一个人比较稳定 的生理、心理素质和行为特征的总和。人格是社会的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是人作为社 会活动主体的一种资格和品格,它内省为精神素质,外显为行为实践,共同表现着自觉 的有组织的“自我”。人格水平和人格成熟程度是个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人”是 一个知、情、意、行的活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对真、善、美的追求,就是对理想人格 的追求。理想人格的内核是求真、向善、尚美,它体现道德生活中各种现实的完善人格 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是普通人格的升华。就主体而言,真、善、美的和谐统一,就是使 每个主体从自在自发的不成熟状态,转化为自为自觉的成熟状态的过程,也就是人的主 体特征充分展开,即人的素质的提升达到合目的、合规律的发展、完善的过程,是人的 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理想人格的追求塑造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以通过教育与修 养不断接近。但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所创造的文明的政治生活环境,对促进真、善、 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首先,推进“真”。“真”是指客观世界在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规 律性。体现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强调主体应具有实事求是、追求真 理的胆识和态度,依据对客观世界的发展趋势或规律的认识确立价值理想,实现客观规 律和人类利益的统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现人民本位的价值观。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体制,显示了人民群众的认识一致、心理平衡、感情趋向和理性倾向,是开放的, 参与式的,与人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