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忠诚与行政检举(2)
2015-03-08 01:46
导读: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忠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压抑人们的道德自主性,降低人们的道德理性水平,使人们丧失某种道德判断力,甚至可能陷入盲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忠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压抑人们的道德自主性,降低人们的道德理性水平,使人们丧失某种道德判断力,甚至可能陷入盲目与迷信的误区。有学者指出,希特勒的第三帝国给世界带来的灾难,就是发生在一个严格的服从型官僚体制基础上的。正是行政官员的服从与忠诚,使希特勒病态的狂妄野心得以推行,罪恶的指令变成了血醒的现实。纳粹统治期间在奥斯威辛大量的罪恶行径,都不是当时社会上的病态狂或罪犯所为,而是那些正常的行政官员所为。这些纳粹德国的官员们在执行希特勒的命令时,都把它看作是服从上级的指令,全力以赴地支持和贯彻上级的决策是他们的职责,执行大屠杀的命令也只是履行职责而已。他们是坚定地忠诚于纳粹政府,或者说忠诚于希特勒的。
但是,没有人能否认,他们的服从与忠诚是盲目与愚蠢的,实际上丧失了理性自主能力。这与他们所处的官僚机器的性质密切相关。在官僚制度中,作为执行者的一般行政人员,甚至各级行政官员的道德选择能力都极其低下,或者说,官僚体制除了要求个人服从与忠诚以外,并不需要个人自主的判断与选择。组织中的职责对个人提出的要求,成为他们必须接受的美德,在这样的组织环境中,个人也就丧失了对善恶的辨析力,至少对上级的指令和决策的是非对错,没有了分辨力,也不愿意进行辨析。这样,当上级的决策失误甚至出现一些恶意的决定时,他们就会成为错误的推行者甚至罪恶的帮凶。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伦理困境,究其原因还在于行政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之间的冲突。“责任”(responsibility)一词是行政
伦理学领域的核心词汇之一。美国公共行政学家特里·库伯认为,责任应被界定为官僚组织中的个体对保障组织的高效率运行和维护公众利益所应负的职责和义务。相对于职责而言,义务更具有根本性。职责是确保义务在等级制度结构中得以实现的手段,更多地体现于对所在组织的忠诚和服从,以保障组织的高效运行;而义务则更多地体现于对公民利益的维护,根植于我们对自己忠诚、良知和认同的信仰。正是对个体自身和公众利益的认知和价值认同造成了我们信仰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