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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2)

2015-04-10 01:11
导读:(二)村民的自治意识淡薄,参加村民自治的动力不足 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对中国乡村的影响是巨大的。就连最基层的“官”——村官。广大群众也不太相信

  (二)村民的自治意识淡薄,参加村民自治的动力不足
  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对中国乡村的影响是巨大的。就连最基层的“官”——村官。广大群众也不太相信自己能够选出并监督他。另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造成农民缺乏对最影响自己生活的——土地的关切,其结果便是使农民淡于关注以集体名义拥有土地的组织——村委会,从而对村民自治漠不关心。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以及承包责任制分别解决了解放前广大农民无地可种和改革开放前没有生产积极性的问题。但是仍没有解决最根本的问题——产权问题。现代汉语词典对集体的解释是: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而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小组,但土地到底归哪一主体所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承担民事权利的最终主体有两种:法人和自然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但无论乡(镇)还是村或村小组,它们都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不能作为最终的权利主体,这样土地的产权主体实际上被虚置。实际上,“集体”、“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都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嘲,在法律文本中直接使用,会出现主体、内容等一些问题的不确定。现实生活中,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这种缺陷使农民利益受到侵犯等各种问题的出现。同时由于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集体成员责任心不强(表现为村委会疏于对土地的管理、普通群众缺乏对土地的关切等)。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不高,最终使村民自治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三)村民自治的过程缺乏监督
  村民自治的过程的监督主要有两方面: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监督和对村委会日常工作的监督。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权力来自于广大村民的授予.对其的监督应该主要来自于广大村民。这种监督方式是自下而上、由内而外的,但是由于大部分村民缺乏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致使这种内部监督很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村委会的定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权。因而也淡出了政府系统内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视线,使这些机关对村民自治的外部监督也随之弱化。这样,在内外监督都非常不力的情况下,许多地方的村民自治十分混乱,干群关系紧张。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四)其他非正常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如村委会选举,当选的人靠的并不是自己能力、声望等,而是一些非正常因素,如金钱、势力(在村中非常强势的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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