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的实质是什么?(2)
2015-05-03 01:43
导读: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到底“资本主义”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呢?还是欧洲人文化传统与扩张精神产生的独特结果呢?对于这个问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到底“资本主义”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呢?还是欧洲人文化传统与扩张精神产生的独特结果呢?对于这个问题,余英时认为在欧洲资本主义诞生之前的几百年里,确实先有了一场连续不断的,指向资本主义的精神运动。当然,我们还可以进行更深入的考查。例如黄仁字和李约瑟对威尼斯城邦民主与信贷扩张,低地尼德兰的市民自治与贸易管理,到后来英国限制王权和金融发展的案例研究,以及他们对英国法庭法律变迁的研究。又例如许倬云强调资本家参政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环节。所以,政治,法律,这些“上层建筑”的演变是伴随了资本主义的“物质发展”的。政治事件与精神运动的关系(例如“三十年战争”)在欧洲十四到十七世纪间极其错综复杂。我们考查的最后结果也许仍是不了了之的“鸡生蛋,蛋生鸡”的循环。所以,从宏观上说,资本主义的经济过程应当同时“伴随”着一个精神过程,我们无法证明哪一个为主,哪一个为辅。但是从微观上说,人的精神导向总会随着人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发展(即摆脱物质生产的束缚)而越来越占据主要的方面。只不过现代精神仍受约束于“传统”,而传统的精神是从原始物质生产状态脱胎而来的。所以我们才观察到两个过程(精神的和物质的)相“伴随”的现象。
在“传统的看法”里,马克思和韦伯代表了两个几乎完全相反的看法,以致帕森斯(TalcottParsons)坚持认为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就是为了反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而写的。我假定双方的观点已经为读者熟知。这里要讨论的不是他们的观点,而是他们的观点或他们关于“资本主义”的概念可以从具体历史过程中抽象出来的程度。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韦伯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观念与他对“欧洲理性”的理解有关。他著名的观点是,商业行为,甚至大规模商业行为,在中国和印度都一直存在并早于欧洲。但那不是资本主义,因为那里缺少一种“理性”,缺少一种依赖于精确计量的法律,会计,契约,雇佣关系,政治活动等等的有理性目标的社会组织(德克海姆的“有机的社会”)。他定义“资本主义”为“用企业的方法实现人的需求”并且这种企业必须是“使用资本主义簿记方式的理性的资本主义企业”。韦伯大量地使用“系统地”这个词,他认为“资本主义精神”是一种“理性地和系统地追逐利润的态度”。他并且把一切“资本主义”分类成四:(1)非理性的,政治的资本主义。(2)非理性的,工业的资本主义。(3)理性的,政治的资本主义。(4)理性的,工业的资本主义。只有西欧的资本主义才属于第(4)类。因此“资本主义”(同样地,“社会主义”)做为理性的社会组织和政治运动在西方以外的社会中并不存在。
韦伯的另一项研究也可以说明他对资本主义的态度。他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论证说,现代西欧“自然法”的真精神在于“自由”或准确地说,“契约的自由”。由于这种契约的自由,西方社会得以发展理性的工业资本主义。他认为这种具有自由精神的“自然法”部分地导源于宗教运动中那些理性的宗派,部分地导源于文艺复兴时“自然之道”的理念。于是“理性”与“自然”成了自然法判断案例合法性的两个基本判据。
虽然韦伯也强调理性地雇佣和组织“自由劳动力”是资本主义的突出特征,但他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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