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种宪政设计之间——自由主义与中国宪政改(2)
2015-05-03 01:43
导读:第一,两种宪政设计在清b代意识形态上的表述是针锋相对的。这种对立表述就是为我们所熟悉的“自由主义(民主)宪政”与传统“社会主义宪政”两种
第一,两种宪政设计在清b代意识形态上的表述是针锋相对的。这种对立表述就是为我们所熟悉的“自由主义(民主)宪政”与传统“社会主义宪政”两种宪政理论体系。意识形态是现代政治体系自我正当化的观念体系。依托于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也就最足以显示那一政治体系的特质。自由主义的宪政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将人的天性自由与平等作为不可概夺的基本人权来对待,将生命、财产、(政治)自由作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起码支点,从而将观念形态的自由与制度形态的自由连接起来。依据这样的意识形态理念,它强调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及以权力制约权力双向的限制权力的宪政原则。从而将政治体系“设计”为权利与权力交互作用的结构,将国家与社会“设计”为可以相互制约的二元体系,将权力设计为可以相互制衡的政治存在──这三个方面分别为现代社会的人们解决限制权力的千古难题提供了思路:从第一方面来看,古来限制权力都依靠的是掌权者的道德自觉,只是在自由主义的宪政思路里,才有了权利与权力的对局结构,使得权力被有效限制起来。而不至于将掌权者的个人道德水准作为权力被制约的基础。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国家作为权力体系与社会作为自治体系之间,有一种限制国家在先与鼓励社会组织起来的对治思路。[7]从而使得国家必须被限制在宪法之们活动,而社会就可以成为公民自主的空间。就此而言,宪法是作为制约国家、保护公民的法律,而不是限制公民、做大国家的律法。这样就从社会的一端防止了无政府的危险性,从国家的一端限制了它成为巨无霸。从第三个方面来看,自由主义宪政将权力分割为三个相互制约的形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使得三种权力相互制衡,从而避免了权力独大的可能性。它对于权力的警惕性在历史上是空前的。社会主义宪政的意识形态建构儿乎完全相反。它认为自由主义宪政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在财产权利的基础的,整个宪政的基础是有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上的全面剥削与专政。因此,自由主义宪政思路不仅完全不能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而且显得十分虚伪。杜会主义宪政思路就此建立在一种彻底批判自由主义宪政思路的基础之上。它拒绝自由主义宪政的任何基本假设、制度安排以及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建立起“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的“真实的宪政民主”政治意识形态论说。这种宪政论说,以人民主权为基本依据,以共产党的当政为绝对支柱,以共同富裕为基本追求目标。因此,关乎“人民”的论说,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宪政意识形态论说的基石。关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论说成为社会主义宪政的关键问题。作为社会主义宪政论说的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成为了国家意识形态。为马克思主义者所掌握的国家政权也就被论证为自觉地为人民服务的道德高尚者的政权。围绕权力所阐发的分权制衡的自由主义宪政意识形态论说自然就显得低俗了。社会主义宪政论说所显示的自我期许,显然比自由主义宪政论说要高得多。也正因为社会主义宪政论说对于执政者自身主权充满着自信,因此,制度化的思路就在被拒绝之列。以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的道德高尚作为支持的社会主义宪政意识形态就此成为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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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两种宪政在社会政治制度运作的整体结构上是对峙的。这种对峙既体现在两种宪政设计在社会政治目标上的巨大区别──良序社会与全能国家。也体现在两种宪政设计合法性依据的根本差异──公民之作为选民的实际选举与人民之作为政治运作的抽象原理。还体现于两种宪政在处理权力问题上的本质区别──限制权力与权力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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