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政治发展(2)
2015-05-31 01:19
导读:再次,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稳定的政治局面与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现代化各项事业
再次,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稳定的政治局面与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现代化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特别是我国目前社会文明转型与体制转轨同步进行,由此引发的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动,社会阶层的迅速分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激烈变革,都是前所未有,也是世所罕见的。在这样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并维持一个稳定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生活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在价值日趋多元化的今天,只有法律才能为人们提供相互认同的底线。尽管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等等也是维系社会认同,构建公共秩序的重要资源,但法律制度由于其所特有的强制性特点,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不能不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人们提供有关各种行为选择边界的信息,使社会成员能够知晓什么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从而得以用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借助于强制的惩戒机制及其巨大的威慑力,法律制度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一道最基本的保护屏障。邓小平明确指出:“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不单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的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1]在南方谈话中,在谈到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时,邓小平还特别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
最后,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也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这本身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表现。法治精神体现的是一切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