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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历史缘由(2)

2015-07-04 01:27
导读:其次,司法权对人大负有政治责任,同于行政机关。中国是"议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机关都要向人大负责。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独

其次,司法权对人大负有政治责任,同于行政机关。中国是"议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机关都要向人大负责。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又规定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可进行个案监督,也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中国,不提"司法独立",只提"独立行使审判权"。显然,政治的依附性与职能的独立性是一个逻辑矛盾。特别是在今日中国,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不难理解,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所谓,"经济要上,法律要让","调查摸底,主动收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尤其是在历次"严打"斗争活动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办案,满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简化程序,从重从快的判决案件。这都体现着司法机关追求着政治目的,而不仅是法律目的。
最后,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成为其一部分。在 目前 的中国,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受地方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还处处制肘于各级地方政府。在人事安排、经费调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水电供应等诸方面均受制于地方。而且,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法院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而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往往就是地方政府领导,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治原则,地方官员必然会管理司法事务,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司法权由于既没有宪法上的独立地位,又在事实上接受行政权的主导,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异化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事实已经证明正是如此。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以上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的现状,下面讨论起历史原由。


二、 中国古代司法的历史形态


孟德斯鸠说:"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1) 依据现代法学,国家政务和权力可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此三部分相互制衡、运作,共同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那么,在古代中国社会,存在上述分权体制吗?由此,我们来探讨中国古代司法体制在国家结构中的存在形态和运作方式。
1、 皇权与司法权。今天,我们的法学界普遍承认"中华法系"的存在,以及法律形成和国家形成一致性。在古代中国,国家的雏形在夏朝已经出现,经商、周、春秋、战国,至秦汉而完备,中国成为一个地域辽阔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在本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具有无限的行使空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2) 皇帝是真命天子,九五之尊,一切权力属于皇帝,皇帝掌握着行政、立法、司法、军事、文化等一切权力。查士丁尼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并且须要法律来巩固"。(3 )先看立法方面,中国自古就没有类似近代西方的立法机构,更没有独立于皇权以外的立法权。君主是法律的源泉,这无论在 理论 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4) "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5)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皆有法式。"(6) 在中国古代,任何法律都是在皇帝的直接参与或敕诏下制订出来,首先反映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次是皇权统治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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