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基层公务员政策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问(2)
2015-08-06 01:03
导读:第三,诚信原则。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管理国家公共行政事务的工具。维系委托与受托关系的关键在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第三,诚信原则。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管理国家公共行政事务的工具。维系委托与受托关系的关键在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而信任的根源在于政府的诚信。作为基层公务员它既要取信于基层人民, 还必须向上级人民政府诚实守信。
第四,程序原则。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自由裁量权要实现政策的实体公正、合理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公务员的主观判断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执行程序,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说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切实实行回避制度、吸纳政策相对人和有关方面人员参与对自由裁量的听证、建立救济制度,以确保基层公务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实现实体规则。
二、基层公务员执行政策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授予我国基层公务员自由裁量权,是执行政策的需要。过去20多年的实践表明,正是授予了基层公务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才使他们创造性的完成了许多政策目标,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有一些基层公务员因为缺乏有效的规制,没有认真遵循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则而导致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和政策执行变异,给国家、社会和政策相对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概括而言,政策执行中自由裁量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滥用裁量权。一些基层公务员违反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各项规则,背离政策目的,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随意解释不明确的政策概念,在执行政策中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滥用裁量权是基层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政策执行缺损。一项政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完整的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但是,有些地方、部门的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时,利用“自由裁量权”对上级或中央的政策各取所需,只选择那些对自身有利的政策内容执行,对自己无利、利益受损的政策内容则有选择性的不传达、不执行,从而使政策的整体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如1992年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央给企业14项权利,而在相当长的时间,有许多地方没有落实,不少权利被地方政府截留,政企不分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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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策执行歪曲。基层公务员在传达和执行上级或中央政策时对政策精神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利用政策中某些抽象性、概括性的语言,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解释。如中央确立国企改革中实行“抓大放小”的政策后,一些地方的基层行政机关只注视“抓大放小”政策的表面文字含义,而不去领会搞活企业的真正政策目的,在短时间内把大量的中小企业,包括一些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廉价出售,有的基层公务员还利用自己“自由裁量”出售给谁、以何价格出售的权力进行“寻租”,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第三,政策替代。有些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当执行的政策对自己不利时,就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制定与上级政策表面一致,实际上却违背上级政策的实施方案,使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