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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趋势(2)

2015-09-15 01:07
导读:二、由“弹性问责”向“规范问责”转变 当前问责的特征可归纳为“弹性问责”,即问责的依据是行政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或者比较模糊,或者缺乏

  
  二、由“弹性问责”向“规范问责”转变
  
  当前问责的特征可归纳为“弹性问责”,即问责的依据是行政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或者比较模糊,或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仅仅是行政首长的临时性决策,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愿和意志。即由行政领导确定是否要问责,什么样的事情需要问责,什么样的事情不需要向责,问责的力度如何,什么样的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样的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领导人的意愿和意志、被问责的下级官员在问责过程中总是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甚至,领导高兴了就问责,轰轰烈烈抓几天,找几个替罪羊了事,领导不重视,问责就成了纸上谈兵。且这类问责只问一般工作人员,少有“大官”;到底该由谁来“问”,也没有解决好,问责主体是上级领导、是“官”,容易为暗箱操作和袒护留下缝隙。这一类的问责虎头蛇尾的多,能够坚持下来的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问责制基本还停留在行政性操作上,推动行政性问责走向程序性问责,必须在制度上加以重视。而在未来的行政问责中,该不该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更多的是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进行。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公务员法》等法规的出台,成为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也预示着行政问责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标志着行政问责正在由权力的“弹性问责”向制度的“规范问责”转变,即从以前的“权力问责”向制度化、法制化转变。
 三、由“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行政问责的法制化固然有必要,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也仍然能有所作为。他们完全可以依法主导行政问责,并促其常态化,最终实现问责效力的持久性。行政问责制通常被划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政府对官员的问责,或政府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问责,其主体是所谓的“上级”;所谓异体问责即指问责主体是本系统之外的问责。现在我们所推行的行政问责主要是“同体问责”。由于同体问责本身的局限性,因而,建立和完善“异体问责”非常急迫和重要。从目前我国的现行制度安排来看,启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制,是一条比较可靠的途径。人大常委会可以组成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展开独立的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启动质询、罢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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