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转型中国的宪政前景(2)
2015-10-09 01:05
导读:二是人权至上的宪政理念。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就近现代大
二是人权至上的宪政理念。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就近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形成历史来看,人权口号的提出是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成果的一个总结,或者是吸取了反对专制主义、反法西斯主义斗争的历史教训,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等。再如,近代各民主政体国家的一些宪法,则吸取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制订的《联合国宪章》,以及后来逐渐形成的《国际人权宪章》等内容。这样,一般宪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维护基本人权的内容。因此,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理应成为宪政理念的当有内容,并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三是权力有限的宪政理念。“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在不分权的情况下,政府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弊端,如权力易于形成专制政府和领导个人权威,形成绝对权力,导致最高权力的控制缺失,造成权力对责任的背离,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宪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并为其设立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置于宪法预设的控制之下,对权力予以有效地防范和制约,这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政府权力肆意侵犯的制度性前提。权力必须受到规范和制约,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也是一条普遍的政治规律。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就是“限法”,“宪政”就是“限政”,即国家权力必须通过分权制衡和法治才能得到有效的限制。
四是法治治理的宪政理念。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经验越来越证明一个真理:只有建立起一种法治社会,才能真正限制权力,真正保障人权。而这恰恰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成果——通过宪法确立一种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体制。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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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型期的中国为宪政理念的培育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将中国的这些变化和发展称之为社会转型。而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当前所发生这些变革,都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的影响和带动下所发生的,换言之,由执政党和政府主导型的经济改革不可避免地也会引发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市场化和经济自由的发展也将带来社会成员对政府和国家的高度依赖逐渐成为过去,民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法治观念、宪政思维开始勃兴,这些变化必将促使执政党和政府在建设宪政体制的目标、方向和方式上作出调整。可以说改革本身为宪政进步和未来发展提出了积极要求,改革所带来的体制创新、观念更新、社会需求也构成了宪政发展的压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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