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守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2)
2015-10-11 01:14
导读:第二,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后继性影响,许多社会成员把法律等同于刑法,认为法律是专门规定义务和责任的,这种刑罚法律观和义务本位观,在很大程
第二,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后继性影响,许多社会成员把法律等同于刑法,认为法律是专门规定义务和责任的,这种刑罚法律观和义务本位观,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社会主体行为趋向近可能远离法律,避罪远罚,并且消极对待运用司法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这种现象为贯彻普遍守法原则造成严重的思想障碍。古今中外的经验证明,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法律就更容易被普遍遵守,反之,则不利于人们守法。
第三,由于受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为许多人所祟尚。特别是一些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大搞权钱交易,为了迫逐权利和金钱,不惜执法犯法、拘私枉法,不仅不能带头守法,反而姿意践踏法律,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作谋求私利和特权的手段。这些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杜会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党风、败坏了人民公仆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三、守法的基本条件
从理论上讲,守法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人们守法的程度和状况,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概括起来,对守法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自身的条件。法律能否被有效遵守,法律本身的条件至关重要。这些因素主要有:法律是否公开,法律体系是否统一,法律语言是否明确、易懂,法律内容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等等。社会主义法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杜会性和科学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广大人民能够自觉遵守杜会主义法。影响人们守法的法的自身条件是很多的,有本质和现象问题,内容和形式问题,规则与技术问题等。在诸多因素中,法的本质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因素。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二,守法主体的主观条件。守法行为直接受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的影响和左右。通常情况下,法律观念、道德修养、纪律观念、理想人格等因紊,是驭动和控制守法行为的心理条件。如前所述,刑罚法律观和义务本位观,为贯彻普遍守法原则造成严重的思想障碍。在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当前,在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千部和青少年中,通过普法教育,逐步树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耍的法律观念,如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观念、民主法制观念等,已成为关系到杜会主义法律能否被普遍遵守的至关重要的文化建设课题。
第三,守法的客观条件”守法主体以外的社会存在(法律除外),都可以视为影响人们守法的客观条件。其中主要包括民族传统、
政治制度、经济体制、
国际关系等因索。就我国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等,都是产生消极法律意识并进而阻碍人们守法的主要客观条件。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及杜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安定团结的政治形势,这一切又为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上述三个方面条件,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牵制人们守法行为的条件和因素。对于一个杜会来说,只有不断地消除阻碍守法的消极条件并优化和完善守法的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