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信息公开与领导干部应对媒体(2)
2015-11-12 01:44
导读: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使得法律强制成为推动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第四种推动力,这应当是最重要、最有力的推动力量。 二、《政府信
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使得法律强制成为推动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第四种推动力,这应当是最重要、最有力的推动力量。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
下面我们结合《条例》的基本观念和有关内容,对领导干部应对媒体这一问题进行细致的探讨。
首先我们把《条例》的有关主要内容简单罗列和分析一下。
1.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条例》第一条指出,制定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这四句话强调了四个问题:一是获取政府信息是公众的权力,应予以保障;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属于依法行政的范畴;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的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分三类,首要的是政府行政机关,《条例》的第四条给予了明确规定。在附则中还规定了另两类主体,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事业单位;二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八个行业。
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第九条规定,有四种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同时,第十至十二条还规定了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也就是说,属于上述范围的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结合第十八条,这些信息还必须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显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要求。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4.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了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即公众有权利获取政府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除了政府的方式外。这里就涉及到了大众媒体。
6.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理制度:《条例》规定了公众进行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显然,从此开始,政府信息公开已经进入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可究”的新阶段。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隐藏在《条例》背后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更深层次的重要观念。这些重要观念虽然没有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和表述,但是却贯穿于《条例》的始终,在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