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局部性公有产权私有化问题(2)
2015-11-25 01:00
导读:二、局部性公有产权非正当私有化 后果及原因 通过众多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地方性公有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官员非正当地私有化公有产权已然成风
二、局部性公有产权非正当私有化
后果及原因
通过众多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地方性公有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官员非正当地私有化公有产权已然成风。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第一,它加剧了效率和公平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分配更加不公。“公平第一,效率第二”发展模式,迅速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业体系。在经济起飞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模式,则成为跨越生产力“卡夫丁峡谷”的必然选择。上世纪70年代末国务院对地方政府及公有企业放权让利,试图通过对中微观层面各主体提供激励,推动效率提高。90年代初之前,大家都是改革受益者,效率与公平间相安无事。然而,这种放权让利过程,是地方政府和公有企业以消极对抗和因此而带来国民经济整体效率低下的方式,倒逼中央放宽政策的过程,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主导这场变革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官员、国家行业主管官员和公有企业干部。90年代后的局部性公有产权改革,局部性官员主导模式得到加强,效率优先普遍蜕变为该群体效率优先。改革前个体利益受到严重限制的农民、城市普通职工,其分配公平日益成为问题。第二,它使得改革成果日益遭侵蚀,局部性政权合法性遭质疑。韦伯的社会行动类型理论指出,价值理性式行动,始终注重与信仰保持一致,因而在价值上是合理的;而目的理性式行动,则是一种彻底工具性理性行动,它有赖于市场和相关货币制度及市场管理所需的法律和
政治制度之诞生,近代资本主义本质上属于这类行动。而在笔者看来,近代资本主义价值非理性,表现为企业原始积累及正常运作中剩余价值的无偿剥夺性。近期以来我国局部性公有产权非正当私有化,似乎部分沾染上了这种非合理性成分。而无权无势无资源的百姓,多半被迫采取其它各种消极行动。倘若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官员日趋假公济私,其政权合法性群众基础必然会大为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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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官员“为人民服务”的理想政府制度与部分官员极端自利式行动之间,为何出现巨大反差?原因有三:
第一,“放权让利”后分权式政治体制改革始终没有正式确立,局部性公有产权代表定位依然模糊。纵观我国第一阶段渐进式改革,基本上仅靠体制增量部分推动。而90年代初期以来地方性公有企业改制,导向为市场经济制度,但相应的政府合理分权并有良好权力制衡的政法制度,却始终没能确立,地方政府对地方公有企业管制范围越来越大。“放权让利”过程中地方政府对该下放给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决策权等每每加以截留;同时,地方政府从中央接过属地化国资管理职能,在重组中权力不断扩大。而分权式政体改革之所以拖延,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