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和谐社会视域下利益表达机制的建构与完善(2)
2015-11-28 01:40
导读: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提供解决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的新机制,这种新机制能够为不同社会群体实现合作提供基本共识,为不同
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提供解决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的新机制,这种新机制能够为不同社会群体实现合作提供基本共识,为不同利益群体进行有序、高效的利益表达提供制度保障,还能为不同利益群体最终达成妥协形成公共政策奠定基础。构建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应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利益表达主体地位的平等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利益表达主体的平等地位已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利益表达成为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不同利益群体话语权的不平等,主要源于制度资源的匮乏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没有足够的制度支持和制度保障。因此,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落实公众表达自身利益的话语权,让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平等机会;完善立法和决策听证制度,落实决策参与权,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保证政策制定的公平公正;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知情权,让公众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情及时了解;完善监督制度,落实监督权,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搭建公民参政议政的平台。
2.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无阻。公共政策应当是民意的体现。只有建立合理、顺畅的表达渠道,公共政策才能够合理地、广泛地体现社会各阶层利益要求,成为公平、有效的政策产品。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来看,民意的表达有许多制度化的途径。从根本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意表达的基础制度,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但是,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还不能完全确保当选者与选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不能完全确保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的权力授受关系。目前执政党表达也是最主要的民意表达渠道。但是,由于执政党的政策输入渠道负荷过重,无疑会产生民意拥挤和阻塞现象。我国现存的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行政领导接待制度等利益表达补充形式,虽在局部范围内起了一定作用,但仍未摆脱过浓的人治色彩。因此,必须不断拓展表达渠道,消除障碍性因素,理顺组织结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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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法治化。和谐社会需要理性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有助于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沟通和交流,使各方学会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冲突;有助于引导冲突各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