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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2)

2016-01-18 01:02
导读:综观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有效的诉讼机制往往都是信息公开改革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美国的经验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在美国,涉及信息公开

  综观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有效的诉讼机制往往都是信息公开改革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美国的经验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在美国,涉及信息公开的诉讼有两种:一是“情报自由法诉讼”,即公众有权针对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命令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反情报自由法的诉讼”,美国的经验显示出较完善的信息公开诉讼权制对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1.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只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根据,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得以充分展开和实施。2.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世界潮流,直接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乃是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
  在此,笔者对我国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拟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乃是确保政府对其负有责任的社会公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机会和途径,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使用政府信息资源。
  (2)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
  (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确定公开的范围时,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以外,其余一般均应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大小决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度。因此,应当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公众确实的了解哪些信息资源是可以依法获得的。
  (4)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的方式应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为出发点。 (5)公众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和程序。程序的规定应尽量详尽,以方便公众及时获取信息为原则。任何公民均可依法向有关机构要求查阅、复印信息。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6)政府应当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法律后果及公众的救济途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对公众不生效力,任何人不得因此而蒙受不利,但公众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而需利用时,则可以加以利用。同时应当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在政府机关拒不提供信息或不完全提供而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途径。
  综上,笔者认为,鉴于WTO对我国政府透明度的要求以及我国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确立公民知情权以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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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953-962.
  [4]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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