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堤防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难点透视(2)
2016-01-21 01:01
导读:依照《规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畴的商品、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这就包含了纳入预算之内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及工程
依照《规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畴的商品、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这就包含了纳入预算之内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及工程项目。自有资金采购程序是:采购计划申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函,基层单位再组织询价、签订
采购合同等,将此资料上报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确认函。按规定的程序,确认函下过后,基层单位即可实施采购行为,在询价、签订合同的
申报材料中,规定必须附上采购发票,然而真正的采购业务并没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单位为开发票的确犯难,特别是在现今发票管理越来越严的条件下。
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1、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已颁布实施几年,但要达到其最终目标,必须经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并不断创新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法》应有的作用。省级预算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深入调查,制订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2、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适当放权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管而有序,放而有度”的原则上,适当下放当前政府采购目录下的货物、工程项目、服务等政府采购权。一是将用于堤防维修项目经费、防汛经费与重点工程项目经费分别对待,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费可视同人员经费一样,按工程进度拨付,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即可。二是对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手续进一步简化,探索并扩大分散采购的办法,如将自有资金采购审批权改为属地审批原则,这样既节省了采购繁琐的手续和时间,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也节约了采购成本。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为分散采购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3、加强基层单位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的好坏,对政府采购工作顺利推行影响极大,关系极深,必须加强基层单位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1)加强对基层单位政府采购的宣传,要把《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预算法》等财经法规以及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在基层单位进行宣传贯彻,要在基层单位领导、职工中增强财政改革的观念,使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日趋规范,杜绝违规采购行为。(2)加强对基层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
培训,提高其政府采购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政府采购程序多,牵涉面广,采购对象涉及工程物质、一般性商品、服务等众多类别,这对从事政府采购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如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职工必须熟知招投标、合同法以及所购商品特性等相关知识,因而必须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3)基层单位要适时设立政府采购机构,配备专职政府采购人员。要根据财政改革要求,设立新的政府采购工作职能部门,逐步形成基层单位政府采购稳定队伍,形成强有力的工作专班,促进基层单位在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