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完善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思考(2)
2016-02-09 01:17
导读: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进入到公务员的系统当中。这要求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作出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进入到公务员的系统当中。这要求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作出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
2.1 适应公务员管理机构发展趋势,各级党委适当的分权
目前世界公务员管理机构总体发展趋势是,管理权限在纵向上有中央向地方分散、横向上有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过程-针对我国具有集权的传统,因此,中央应考虑各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放权力,从而确保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的公务员管理政策。各级党委主要在公务员管理的思想上、方针上、路线上给予指导,然后赋予主要人事行政部门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才有易于我国各级政府公务员的人力资源的交流和发展。
2.2 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界定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责
现有的《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从立法技术看,这些规定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严格界定各类管理机关的权限,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就会造成权力真空,或者权限交叉的现象,不利于公务员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公务员法》及《国务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应当明确界定党委系统、权力系统、行政系统公务员管理结构的职责权限。
2.3 完善国家公务员局的综合管理职能。树立其在公务员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2008年3月在“大部制”改革中,成立了国家公务员局。它的主要功能是统筹全国公务员管理事宜,主管中央公务员管理事务。成立后的公务员局除负责从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励到培训与监督等覆盖公务员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外,还将承担“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授予公务员荣誉称号”等5项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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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务员法》将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纳入到公务员的系统了,从形式上看,国家公务员局作为全国公务员综合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管理,但在实际中国家公务员局必须接受中央统一领导,事实上不可能保持独立的管理地位。在实践中,只有中央充分尊重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务员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才能更好地掌握全国公务员的基本情况,统筹合理调配老中青干部,实现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统一性,减少各个管理系统的分割,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2.4 公务员实行政务类、业务类分类管理
按照现行人事制度的实际做法,政府人事部门往往只有权力管理、任用最低几个层级的“非领导职务”,大部分的“非领导职务”以及所有的“领导职务”都由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党的权力过分集中。通过将党管干部原则体现为党确定人事管理的大政方针、党管高级干部、党管政务类公务员等方面,体现了“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有利于使党从庞杂的人事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现代化。在法治化的基础上,使政务类公务员的管理日趋民主化,使业务类公务员的管理不断专业化,以适应我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