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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2)

2016-06-05 01:04
导读:(三)职权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审判活动的两大模式,各有其自身优点。从保证诉讼公正的角度而言,当事人主义优于职权主义但从诉

(三)职权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审判活动的两大模式,各有其自身优点。“从保证诉讼公正的角度而言,当事人主义优于职权主义……但从诉讼的经济效益而言,职权主义优于当事人主义……”就听证模式而言各国不约而同采取了职权主义模式,由听证主持人主导整个程序的进行。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出于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行政活动本身讲究效率,要求及时、迅速的作出决定,这是听证采取职权主义模式的最主要原因。其次,行政决定并非终了程序,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救济。除此以外还有一个原因也不能忽视,因为行政机关所处的优势地位和拥有的专业知识,若采用当事人主义,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加人将不可避免的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职权主义模式实际上起到利用听证主持人的权威对双方实力进行平衡的作用。
  (四)听证的内容
  从逻辑上分析,听证的功能在于辨明事实,为正确作出行政决定服务,听证的内容应当仅限于争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但是各国行政程序法都无一例外的规定行政机关拟将作出的决定也应当包括在听证的内容之中。这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当事人参与听证的目的无非是通过自己对事实的列举和法律适用的看法改变行政机关的倾向,意图在于使行政机关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所以如果把行政机关准备作出的决定排除在听证的内容之外,那么听证就对当事人毫无意义了。其实,听证之所以类似于诉讼某种程度上就在于它是行政机关内部在正式决定作出之前给予当事人的一次救济机会,如果听证仅仅纠缠于事实问题而无法对即将作出的决定进行讨论则听证会本身的意义也会大打折扣。


  
  三、听证笔录的约束力和决定做出权归属
  
  听证笔录的约束力决定着行政机关是否必须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这无疑是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就这个问题,各国也存有差异,其中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美国采取严格的案卷排他性原则,相反,“《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当局的决定,应当在评价全部程序结果后作出。”在这里,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考虑的因素但却不是全部条件。这种差别,究其根源在于英美法系对于民主程序的倚重和大陆法系对实质真相和实质正义的追求。
  但在笔者看来,适用案卷排他性规则从而要求行政决定严格依照听证笔录作出是更为合理的选择。首先,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行政决定听证,一方面它不同于行政立法和决策中的带有倾听民意性质的听证,其目的在于探清事实真相,而其所确认的事实又是行政决定的依据,另一方面行政决定更加直接地对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影响,因此听证笔录理应对行政决定具有全方面的约束力。其次,在一个行政决定中适用听证,必然是因为相对一般行政决定而言该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更加重大的影响,适用听证的事件本身的严肃性要求听证笔录效力的决定性。此外,行政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有利于可能随之发生的司法审查上的方便。还有,听证之所以甘愿牺牲行政活动的效率就是为了增加其民主性,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感从而使其决定更具有说服力,那么显然一个严格按照听证笔录作出的行政决定更容易得到公众的信任。
  行政决定作出权力的归属在各国也不尽相同。在美国这一权力属于听证主人也就是行政法官,在韩国、德国等国家行政决定最终由行政机关首长作出。但在笔者看来,只要保证了听证笔录的绝对效力,决定作出权的归属对决定本身的公正性并无多大影响。因为行政决定的复杂和争议之处往往在于对事实的认定,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则是一个相对简单和技术化的过程。在听证笔录的严格约束下,决定作出者对结果差异的影响并不大。换句话说,听证笔录对任何一个决定作出者都是威慑,因为一旦作出的决定有失公正,在进入司法审查后听证笔录将使司法机关审查行政决定公正性的难度大大降低。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行政程序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北京:方正出版社,2005.
  [3]于安.德国行政法读本[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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