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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2)

2016-06-18 01:01
导读:孙中山对地方自治的内容作过许多阐述,所包含的思想非常丰富,虽然在某些问题有时会出现前后矛盾之处,但他的地方自治思想总体来说还是形成了一个

孙中山对地方自治的内容作过许多阐述,所包含的思想非常丰富,虽然在某些问题有时会出现前后矛盾之处,但他的地方自治思想总体来说还是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一思想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地方自治的单位。孙中山所倡导的地方自治,是一种区域观点,它建立在一定区域基础之上,以地域作为自治单位。在这个问题上,由于认识的发展和现实斗争的需要,孙中山的主张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关于自治的单位或区域,孙中山先后提出了省自治和县自治乃至乡自治。在其地方自治思想初步形成时期,他较为倾向于以省为基本单位,如1900年在致港督仆力书中提出,“于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资分理”。但是在1916年他的这一主张发生了明显的转变。这年7月,他在上海的一次演讲中说:“言地方分权而以省为单位者,仍不音集权于一省也。故不为此项问题的研究而已,苟欲以精密之研究,则当以县为单位。”他此后还多次强调指出:“地方自治之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之区域,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当以县为自治单位。”并且在国民党“一大”宣言和《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明确地载人这一主张。可以说以县为自制单位是孙中山的一项重要而基本的主张。

在强调以县为自治基本单位的同时,孙中山也谈过以“省自治”和“联省自治”。如在《建国大纲》中规定:“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受中央之指挥”,办理“该省国家行政”。但这种规定与以县为自治单位并不矛盾,因为他将“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为前提。因而严格地说,所谓“省自治”不过是县自治的联合体,并不具有真正的自治意义。1923年,孙中山在回顾十余年民国建设的沉痛教训时,强调指出:“积十一年之乱离与痛苦为教训,当知中华民国之建设,必当以人民为基础,而欲以人民为基础,必当以行分县自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2.直接民权制的实施。地方自治作为孙中山民权主义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以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利,即直接民权付诸实施为标志的,因此地方自治在政治上主要体现为直接民权的实施。所谓“直接民权”,孙中山认为即人民“于本县之政治,当前普遍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按照孙中山的规划,直接民权并非在地方自治的开始就能够实现,而必须在自治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之后。在1916年演讲中他强调:“欲行此制,先行规模。首立地方学校次—定地方自治制定,而其他诸政,以次举行,至自治已有成绩,乃可行直接民权之制。”后来,在1924年制定的《建国大纲》中又正式规定只有在“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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