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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1 01:09
导读:为了保证投资效益实现,分散及减少投资风险,集团内对外投资可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投资其决策权属母公司。被投资项目一经批准确立,财务部门
为了保证投资效益实现,分散及减少投资风险,集团内对外投资可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投资其决策权属母公司。被投资项目一经批准确立,财务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出现的与
可行性报告的偏差,应及时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投资效益不能达到预期目的项目应及时清理解决,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应完善投资管理,集团内可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规避财务风险。
(三) 集中用资、担保权
母公司加强资金使用安全性的管理,对大额资金拨付要严格监督,建立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这是因为子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关系到母公司所投资本的保值和增值问题,同时子公司因资金受阻导致获利能力下降,会降低母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因此,子公司用于经营项目的资金,要按照经营规划范围使用,用于资本项目上的资金支付,应履行集团的报批手续。
担保不慎,会引起信用风险。集团内部对外担保权应归母公司管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为集团以外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相互担保,应经母公司同意。同时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制订相应的审批程序, 可由子公司与签订贷款协议, 母公司为子公司做贷款担保, 同时要求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资金的使用合理及按时归还,使贷款得到监控。
同时,母公司对逾期未收货款,应作硬性规定。对过去的国内外逾期未收货款,指定专人,统一步调,积极清理,采取谁经手,谁批准,由谁去收回货款。今后,除总经理有权批准外,母、子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国外自营出口应慎用D/A付款方式,对国内一般也不准采用预付货款,以资杜绝坏账,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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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集中固定资产购置权 各了公司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说明理由, 提出报母公司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子公司资金不得自行用于资本性支出。
(五) 集中收益分配权
集团内部应统一收益分配制度,子公司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子公司收益的分配,属于、法规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分配,剩余部分由母公司本着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分留比例。子公司留存的收益原则上可自行分配,但应报母公司备案。
(五)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集团内应加强对各子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除要求各子公司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工作情况考核、监督和帮助。此项工作可以由财务部门负责,也可单独设立内部部门。
总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外贸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应是在充分分析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与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后建立起的一种新型财务管理体制。要充分考虑到当前外贸企业的人材素质,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充分规避集权制与分权制的缺点,将其优点有机结合,它的特点是融集权与分权为一体,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尽可能调动每一环节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