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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务管理毕业论文(2)

2013-06-08 02:45
导读:”,而且会促使“无经验的者在作出时不适当地依赖这种信息”。二是当时许多学者对预测性信息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因为“没有哪家公司的者准备去亏钱
”,而且会促使“无经验的者在作出时不适当地依赖这种信息”。二是当时许多学者对预测性信息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因为“没有哪家公司的者准备去亏钱,如果真要亏钱,他们将会马上被撤换”。所以他们据此作出推测,公司管理者所作的财务预测无论如何也不会是真实的,无非是其对未来所抱的一种愿望罢了。即使预测信息为投资决策所需要,但相比之下,保护弱小投资者不受误导或欺骗无疑更为重要。到1969年,“WheatCommission”仍认为,虽然大部分投资决策都是基于对未来盈利的估计,但是因披露预测性信息而带来的“诉讼危险、更新义务和投资者不正当依赖的风险”将超过接受这种信息所带来的利益。但在此之后,SEC仍然在考虑这个问题,并于1973年提出将对预测的自愿性披露设立一种制度,以使之不受制于反欺诈条款设定的民事责任。这虽然表明了SEC不再禁止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场,但并不意味着明确鼓励这种披露。直到1978年,SEC终于发布了相关准则以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并于1979年采纳了“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是用以保障正当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受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SEC认为,公司预测性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分析性信息的披露对正确评估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投资者决策也是至关重要的。1995年12月22日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规定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并采用了修正过的安全港制度,确立了“预先警示学说”,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齐斌,2000)。至今美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内容的界定。包含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股利分红、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包括有关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与目标;对未来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

  2 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区分标准的确立。强制性要求披露的前瞻性信息与自愿性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已知趋势或事件的确定程度上,强制性披露是建立在目前已知的趋势、事件和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的,例如已知的未来劳动力或成本的增加;而自愿性披露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观测性完全是建立在现实假设前提的基础上的。这类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影响远比前瞻性信息具有可确知性。

  3 安全港规则的确立。1979年,美国SEC采用证券法Rule175和证券交易法Rule3b-6,为自愿性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安全港规则: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即使现实与上述预测不符。但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仅是适用于在上报SEC文件中的书面陈述。1995年美国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强化并确立了法定安全港规则———它由两个基本要件构成:一是与预测性信息相伴随的警示性提示的充分性, 这里的充分性的主要含义是指,一般性的警示不足以构成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所有可能影响预测性陈述实现的重要因素都必须在警示性声明中揭示。二是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确知要件,即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他们有合理的理由这样相信;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如果上述三个事实性陈述中有一个是不真实的,这种预测性陈述便可能受到民事诉讼。

  4 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在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执业师协会(AI)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测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使预测性财务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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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对财务预测(主要指盈利预测)的规范从1990年证券市场建立开始至今,期间经历了由强制性广泛披露到自愿性有限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1990———1994年间,中国证监会对盈利预测规范遵循的是强制性披露的原则,要求新股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均披露一至三年的盈利预测,并且已上市公司也须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盈利预测信息。1994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之后,便只要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披露其财务预测,预测期间也缩短至一年,对年度报告有关盈利预测的规定则由强制性披露改为自愿性揭示。推进这种转变的驱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管层认定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品质低下所致,中国证监会认为披露此类预测信息反而会误导投资者。但伴随着中国股票发行体制从审批向核准制的转变,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全面的修订,对新股上市盈利预测的披露立场也开始趋向选择性披露。但不管是新股上市盈利预测还是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都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资格的审核并发表意见。

  总的说来,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刚刚起步,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年度报告财务预测的法规和制度)还相当落后,这势必会影响对上市公司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其披露的综合质量如何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可靠的判别标准和相应的披露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总的原则有二:一是应鼓励所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市场提供充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使市场更为有效,使股票价格更好地反映证券价值;二是既要对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者给予必要的制裁,同时又不要伤害诚实信用或善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积极性。基于以上原则,我们认为,预测信息尽管是建立在现实事实的基础上,但不可避免地带有预测者的主观判断,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和民事责任。具体地说,一项可靠的、不构成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预测信息应是在对一般经营条件、经营、市场情况,披露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信息披露人正常的发展速度作出的。

  第二,预测发布的目的具有正常性,即必须是为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第三,假设的合理性,作为假设条件的事实具有相当的真实性,并且与预测结果具有上的关联性和计量上的对应性。财务预测假设按公司管理当局的可控程度可分为内部假设和外部假设,内部假设如投资项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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