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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务管理体制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问题务(2)

2013-06-25 01:21
导读:的补偿标准,使成本补偿化、合理化。 对于者如何才能保证其投入的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定期考核,而考核以企业的所有者
的补偿标准,使成本补偿化、合理化。

  对于者如何才能保证其投入的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定期考核,而考核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不能仅仅考虑资本金,在部公布的效益评价指标中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这是用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上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若计算出的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用该指标考核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存在很多不能用之说明的难题,有必要进行改进。



  2、微观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企业内部体制也必须适应经济的要求,但目前微观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财务组织机构一元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工作高度统一,两者的决策主体重叠,使机构运行低效;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权不规范,表现在:国有股权代表缺位,弱化了监督机制,同时,国有股权同股不同利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基础不扎实,表现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较差,企业领导也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等;企业资金的投向不合理,资金运用低效等等。另外,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大型企业集团不断涌现,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问题也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实行财务与会计机构分设和职责划分,将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来完成;加强财务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理财活动的有序化;强化财务活动的考核与监督,对由于资金投向失误、资金运用低效等问题进行严格的处罚,在企业中完善投资管理体制;结合企业集团类型建立相应的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组建财务中心,搞好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等等。

  3、加强国有股权管理,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股份制企业中,不同的投资者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即占有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如何使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怎样对其投入的股份加强管理,对国家来说,就是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股权根据股权设置的方式可分为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因此,国有股权管理实际上也可分为国有股股权管理和国有法人股股权管理。我们认为,应加强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与股权行使方式、国家股股利分配与收缴管理、国有股权的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以及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

  (1)国家股股权的持股单位和行使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股股权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直接持有,包括对原国有企业行使产权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政府直接设立和指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同时,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直接持股的,应由其与被委托的国家股单位(部门或机构)订立委托责任书

  国家股股东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家股股东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建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表决或投票。国家股股东单位一般不宜委派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为出席股东会的国家股东代表人。受国家股东单位委派出席股东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股东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事。任何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国家股股权。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的国家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委托不同机构或个人行使。

  总之,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正确行使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权,维护国家股东的正当权益,促进股份制的发展。国家股权由其他部门行使和持有的,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从整体出发,考核、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国家股权,维护国家股东的正当权益。国家股持股单位行为不当,决策失误造成国家股东权益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2)国有股股权的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增购国家股股权须报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转让国家股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和有关股票交易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有关国家股转让的正式规定发布之前,转让国家股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国务院证监委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持股单位可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部分国家股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外的持股单位,在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和实施结果。

  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国家股可转让给法人,也可转让给自然人,还可以转让给外商或境外投资者。国家股转让收入可用于购买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配股或购入其他股权,也可用于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股转让收入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持股单位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持股单位为无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必要时,政府可集中转让收入安排使用。设立以振兴国有企业或调整投资结构等为目标的基金,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使用。

  (3)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股份制企业国有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股权代表来行使的,因此,做好对股权代表的管理是管理好国有股权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国有股权代表是指国家股持股单位依据股份制法规和公司章程,向股份制试点企业委派或者推荐的、直接或者间接行使国家股股权的代表。国有股权代表首先要按照派遣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股东权利,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了解并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国有股权代表应遵守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退股,涉及重大决策时,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委派单位报告;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一般由企业根据工作水平,国有股价值、企业经营效益高低以及个人所得税税率等因素确定。国家股持股单位对国有股权代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国有股权代表工作勤勉,对国有资产保值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持股单位给予奖励或建议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由于工作不力,决策失误,致使不能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持股单位给予国有股权代表解聘职务等处理或依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国有股权代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触犯刑律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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