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财务主体理论研究务管理毕业论文(2)
2013-08-17 01:11
导读:(4)股份制公司本身和公司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 针对一种特殊的形式,股份制公司,刘贵生博士在其《论产权结构与财务主体》一文中基于“财务本质
(4)股份制公司本身和公司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
针对一种特殊的形式,股份制公司,刘贵生博士在其《论产权结构与财务主体》一文中基于“财务本质上是一种分配活动。财务主体是财务分配的主体,财务分配主体是掌握财务分配权的主体”这一论据展开分析,认为股份制公司中,企业产权主要是指相对于财产所有权而独立存在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股份制公司本身成为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亦成为财务分配的主体。但另一方面,不管股份制公司财产所有权权能如何分离,所有者的权益是必须得到保护的,公司所有者仍然掌握着部分财务分配权。因此,公司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构成股份制公司财务分配的另一财务主体。
2.3 多元财务主体理论
多元化观点大都从财务环境与财务关系角度,将财务环境视为客体,认为企业是财务主体,同时,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作为财务主体,认为企业是多元化的财务主体的组合。
多元财务主体观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从财权的纵向角度划分,将财务主体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和财务经理(汤谷良,1997);一种观点从财权的横向角度划分,将财务主体分为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张兆国,2005)。多元论观点的缺点,即“相互博弈的成本太高”,在某种程度上大都遭到了一元论或二元论的批判。
3 评价
企业财务主体论的评价,本文支持二元论对其进行的批判,即企业都只是一系列合约有机联结的虚构之物,并无自身的目标,只有签约人才有自己明确的目标,企业并不能成为财务主体。
动态财务主体观,将财务主体的确定划分为正常经营情况下和非常情况下两种状态,似乎言之有理,但殊不知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为实现剩余索取的最大化,总是拥有最终控制权,且这一最终控制并不随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的好坏而改变。动态财务主体观的作者在2007年也改变了他的观点,可能有这方面的理由。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而针对二元论的财务主体观点,本文认为既然大多
数学者都赞成企业的最终控制权都在所有者身上,那么即使企业经营变差,所有者似乎都可以通过解聘经营者或者选择破产清算来解散企业,这完全可以由所有者来完成,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雇佣经营者,愿望是其更好地实现自己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对经营者而言,所有者对其是支付报酬和允许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在职消费,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财务主体的范围,因为成为财务主体,必定要为其价值最大化努力,经营者成为财务主体,可能会造成其对所有者财富的攫取。因此本文也不支持二元论的观点。
4 结论
通过对现有的综述分析与评价,本文认为所有者财务主体一元论最能够反应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要求,对于古典企业,譬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都适用。本文认为王岚对MBO特殊模式下得出的结论可以得到一般化的推广,在所有的企业中,最终控制权都是归所有者拥有的,雇佣经营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企业价值或者说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种手段而已,毕竟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并不全都同时具备人力资本。
所有者财务主体一元化的前提下,也可以实现财务主体的多元化。本文认为,可以区别不同的所有者,级别不同,财务主体的概念也就不同。股份公司的财务主体当然就是所有的股东,不管是
股东,机构股东还社会小股东,都是一个财务主体,经营者必须为其服务,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可以通过公司绩效和长期规划评价进行衡量,对好的经营者采取激励的方式,对不好的则要解聘,违反相关规定的还要让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而言,情况相对更简单,经营者即所有者,二者合为一体,所有者作为经营者经营自己的企业。目的无非还是回归到使自己的资本不断积累,财富增加;对于非企业单位,像政府行政组织,其资产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是全民所有的,这可以从反方面解释,实现的是行政成本最低化。这一财务主体理论,同样适用于家庭理财,实现家庭财富的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