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务管理毕业(3)
2013-08-22 01:10
导读:4.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是治理结构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企业治理结构效率发挥的关键。正如Tricker所说,董事会的责任是治理公司
4.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是治理结构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企业治理结构效率发挥的关键。正如Tricker所说,董事会的责任是治理公司,而经营班子只是做生意。从一般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也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承担诚信,受托的责任,对公司进行决策和管理,并享有重大人事权力。从特殊意义上说,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构建鉴于体制上和改革的现实背景,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在四个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即独立性、民主性、明晰性、和专业性。
董事会有效性的核心思想便是董事会的独立性。它是指董事会能够独立于股东大会和管理层独立自主进行管理和决策。通过董事会的独立性。可以确保董事会有效地行使其使命和职责,并在相当程度上促使管理理层对股东负责,以保证治理的公平和效率。董事会独立性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二是董事长与经理兼职情况。
独立董事指其独立于公司和经理层,与公司无重大关系的董事。通常符合下列条件:(1)非现任或前任企业雇员;(2)非公司任何雇员的亲戚与公司无任何利益及商业关系。在诸多种治理模式中,美国模式是以独立董事而见长的,占有董事人数的75%以上。
与其相反,我国董事会却存在一种现象:董事会基本上由经理人员组成。现有独立董事的公司占50.52%,国有独资公司中85.7%的公司无独立董事。在有独立董事的公司中独立董事平均只占20%。由于董事会成员基本上由企业内部经营人员组成,董事会形成虚设,董事会的工作受控于经理层,无法独立性地经营决策和对经理人员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并且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侵犯股东利益,继而产生“内部人控制”。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三是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变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枝独大”、“内部人控制”的现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中国
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郑海航教授提出了国有企业“内外主体平衡论”和“两个天然权利”理论,这两个理论为外部董事制度和外派监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内外主体平衡论”主要包括四点内容:(1)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客观存在着企业内外两大类不同的利益主体群;(2)两大利益主体群之间必须要平衡,失衡就要失效;(3)从外部引入“治理力”同“内部人控制力”相抗衡,实现内外主体的平衡;(4)只有足够强大的“外部治理力”才能实现平衡。“两个天然权利”理论涉及治理权的内涵与外延,即决策权天然地包括监督权,监督权天然地包括评价权。也就是说,不能把董事会和董事长对总经理的合理监管视为不当干预;监事、监事会有对监管对象——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的人事评价权,并通过这一人事评价权影响对监管对象的人事任免、考核和激励等。[6]
5.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交易市场。发达且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用脚投票机制”治理公司的条件和基础。目前,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与个人股也被分割在两个市场上独立运作,这不仅阻碍了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的步伐,影响规避经营风险和提高资产经营效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导致“用脚投票机制”无法形成和发挥作用。为此,首先要在明确国有产权投资主体的条件下,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上市流通的渠道。其次是规范和柜台交易市场,为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提供通道。在股份中,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毕竟是少数,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通过柜台交易市场来进行,否则,就抹杀了非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份的选择性和持股竞争性。目前要解决的是现有柜台交易场所运作不规范,规则不统一的问题,而不是因噎废食,扼制其发展。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必将为非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优化创造外部条件,推动非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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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忠野.公司治理的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EB/OL].新华网.
[3] 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23.
[4] 陈清泰,吴敬琏,谢伏瞻.国企改革攻坚15题[Z].9-13.
[5] 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5.
[6] 郑海航.完善中国特色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N].光明日报,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