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1)务管(2)
2013-10-14 02:11
导读:2.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对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在贷款额度上,只要符合放贷条件,可根据情况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提出指导性要求
2.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对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在贷款额度上,只要符合放贷条件,可根据情况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提出指导性要求。在贷款期限上,要根据中小企业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结合中小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短期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经营管理水平高、还款有保证的中小企业也可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对新进入客户采取由短到长、培育推进的策略,中小企业首笔贷款期限应从紧掌握;同时,禁止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造成风险和收入水平的不真实。在人民币贷款利率上,应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结合具体中小企业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等因素,并考虑同业竞争情况,在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一定比率,分档次确定利率水平;外币贷款利率可根据客户风险及对银行的利润贡献情况确定。
3.结合中小企业特点,科学运用抵押担保政策。商业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要落实担保措施,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从国外的情况看,银行对中小企业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的90%左右都是有抵押品的。对抵(质)押物的评估和抵(质)押率的确定要客观、公正、准确,对担保人的选择标准要从严掌握。抵押率的确定要根据抵押物所处区域、变现能力及企业信用等级加以区别,并可结合实际试办动产抵押业务。与此同时,中小企业选择担保贷款时,在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方式、程序、有效期、收费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采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方式担保的,要核对担保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明确的资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以基金担保的信贷额度与基金在银行专户资金的具体比例,由各行与担保基金公司按照协议行、非协议行分别协商确定,但不得突破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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