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几点看法务管理毕(3)
2014-02-16 01:05
导读:2.解决好所有者的监督动力。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监督本来是所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我国由于存在着数量巨大的国有资本,在国家这一所
2.解决好所有者的监督动力。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监督本来是所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我国由于存在着数量巨大的国有资本,在国家这一所有者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还存在着代替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的人格化代表——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机构,从而形成了较长的委托代理链条。这一特殊国情决定了监督问题的复杂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都将失效。因此,在企业层次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只是完成了整个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而这部分的执行力度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一层次监督的效果。
现实中,我国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权责并未能很好地界定。一方面,国家对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人格化代表的授权不够明确,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这一现状可以由前文介绍的财务总监委派机构的多样性体现出来)。同时,作为代理人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机构虽然拥有着国有资本的控制权,但并不拥有国有资本的剩余索取权,因而缺乏监督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的真正动力。这都将影响后续链条的监督力度。所以,要实现对国有资本运营的有效监督,不仅是机制设计的问题。更涉及到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应从宏观的角度寻求最终的解决。首先,要明确界定产权,指定专门的国有资本的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作为股东来履行权责;同时,要建立对国有企业直接所有者的激励机制,保证监督自上而下的有效进行。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一次提出建立企业制度,要求“确保出资人到位”。这表明产权问题已列入了改革的议事日程。1999年以来,江泽民同志先后到六个地区调研,就国企改革和发展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特别提出“国家对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权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或机构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出资人要到位,要有人或机构对国有资产负责。”这也表明了党和政府解决产权问题的决心,令人欢欣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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