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思考(1)务管理毕(2)
2014-06-25 01:04
导读:(一)被授权的货币资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货币规范》第9条中提到的这个部门是哪个部门?它所授的权,是怎样拥有的?它与单位负责人在
(一)被授权的货币资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货币规范》第9条中提到的这个部门是哪个部门?它所授的权,是怎样拥有的?它与单位负责人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上是怎样的关系?一旦经办人员依照《货币规范》第9条规定,向其报告越权的审批人的越权事项,这个授权部门如何作为,《货币规范》对这些都无原则性规定。
(二)《货币规范》第11条规定:“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以“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容易造成大家都来负责最后大家都不负责,最终无法追究任何人的责任的境况,如果这个负有决策和审批权的集体被少数人操纵或收买,或者其中多数人出自于不同利益角度不敢直言,甚至同流合污,那么这样的集体怎样能防范贪污、侵占和挪用现象的发生呢?第二,在货币资金支付这个具体会计业务的处理上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这与《会计法》所明确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相悖,也与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及本《货币规范》所规定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相悖。
(三)在审批(核)人与复核人之间,职责也不甚明晰。第10条第4款规定:“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规范、权限、程序是否正确”,这是针对审核人而言的,对审批人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的正确性、批准者行使批准权限的正确性和批准程序的正确性进行复核。其实,这是第24条中关于监督检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将其加赋予复核人身上,不太合适。二是货币资金支付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这些情况的复核,对于财会部门内依法设置的稽核岗位和人员来说,倒是分内之事。但是,该条文接着规定“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假若有误呢,是退回给审批人,还是退回给支付申请的用款部门或个人?条文没有作答。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从往来账款管理看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