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制分析(1)务管理毕(2)
2014-10-04 01:04
导读:(2)假定按照合同规定,民营企业在期望投资收益R中所占的比例为x ,信用担保机构占kx(合同规定信用担保机构在取得了最低投资收益率后,才有
(2)假定按照合同规定,民营企业在期望投资收益R中所占的比例为x ,信用担保机构占kx(合同规定信用担保机构在取得了最低投资收益率后,才有权享有这一部分收益),商业银行占(1-k)·x ,这里的常数称为商业银行为激励信用担保机构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系数。
(3)假定民营企业的努力程度E为x的函数,且E(x)=a·x(不妨设a>μ),则其努力成本为1/2c1·a2x。在信用担保的运作过程中,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方,其职能主要是对民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督管理,故其努力水平体现为对期望收益R及民营企业实际收益θ·R的监督作用,其目的是减小R与θ·R之间的差异,其中θ为民营企业努力水平下的收效系数,该系数越大,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距就越小。所以,信用担保机构的努力成本可以定义为:
式中,c2称为信用担保机构的边际成本努力系数。
(4)商业银行不直接参与贷款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仅仅通过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因此这里假定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监督成本忽略不计。
2.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由以上假设可以得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商业银行三方的收益函数rl、r2、r3分别如下:
3.讨论与分析
(1)从博弈的解可以看出,在信用担保机制中,处于最有利地位的是民营企业,其次是信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则常常成为合同的被动接受者。正因为如此,所以一旦签订了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就骑虎难下了,因此,它不得不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民营企业的实力再三衡量,唯恐签订了风险比较大的贷款合同。在这样的背景下,多数商业银行出现惜贷、慎贷甚至拒贷的情况就不足为怪了。为保证比例x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认为应该假定存在使得信用担保机构获得最低收益率的比例。由此不难看出,当x=x1时,民营企业具有最大收益;当x=x2时,信用担保机构具有最低收益。由于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同规定,信用担保机构在取得合同规定的最低收益率之后即可从期望收益R中获得担保管理费,所以可以得出投资三方均认同的满意比例x=xl。此时,E[r2(x 1)]>E[r2(x2)],超过了信用担保机构的最低收益率,其可认为担保方案可行;如果E[r3(x1)]> E[r3(x2)],商业银行亦认为有利可图,尽管不是利润最大,但仍然会接受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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