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与完善现金式并购税收法规的探讨(1)务管(2)
2014-10-07 01:08
导读:二、分期递延支付的税收法规 收购双方协商后,并购企业可以选择分期支付方式。当双方企业完成并购交易之后,购买企业并不是支付全部款项,而是在
二、分期递延支付的税收法规
收购双方协商后,并购企业可以选择分期支付方式。当双方企业完成并购交易之后,购买企业并不是支付全部款项,而是在若干年分期付款。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中还没有这种支付方式的先例,但从长期来看,我国企业资金匮乏并且中小企业比例很重,中小企业无法发挥生产、销售、人力资源、财务及研制开发上的规模经济效益,并购重组是实现这种规模经济的有效手段,而分期支付可以减轻一次性现金收购给并购方带来的短期内大量现金负担,将来的支付来源甚至可以是目标公司的未来经营所得。
针对并购中的分期递延支付,我国尚未有相关的税收规定,笔者认为并购是企业发挥规模经济效率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制定相应税收法规时,需要体现一定的税收鼓励倾向。在构建相关法规中,笔者建议应考虑以下问题:第一,并购中用票据作为支付手段时,目标企业及股东只有在票据获得支付时才应当分期、按比例地确认应税所得;由于股东必须等待现金的分期支付,所以纳税期限获得递延。这一税收规则使得纳税人的利得确认时间非常富有弹性,通过将票据出售或转让,目标公司股东甚至可以自由决定何时变现并纳税。第二,在体现税收激励效应的同时,我国还应制定一些限制性条款,防止某些纳税人过分扩大税收筹划空间。主要体现在票据的利息是必须纳税的,即使没有支付利息,税法应当明确也要按照应计利息课税,这可能导致股东没有获得现金利息时就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第三,我国应当规定票据必须是不记名形式的,而且可以在公开证券市场流通,否则无法获得延期纳税。第四,在限制性条款中我国还应当规定票据收益的最高限额,例如美国规定目标公司接受的票据支付不超过500万美元,如果超过该限额,对递延纳税的税额需要支付利息。由此可见,国家对纳税人递延纳税筹划的尺度把握必须是非常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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