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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框架分析(1)务(2)

2015-02-22 01:08
导读:2.有关法律责任的不完备性 纵观各国证券立法,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责任一般均在条文中有规定,如对虚假不实、不合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负有相关责


  2.有关法律责任的不完备性

  纵观各国证券立法,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责任一般均在条文中有规定,如对虚假不实、不合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负有相关责任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证券公司(承销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之下,我国相关证券立法中涉及行政责任的规定较为完善。特别是有关注册会计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等。

  而对于责任人应受的刑事处罚,在1997年3月新修订的《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如第160条和第161条指出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所应受的刑事处罚,第181条指出证券监管及经营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时投资者交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应受的刑事处罚,第229条指出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扰乱市场秩序罪)所应受的刑事处罚。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经营者财务论―――兼论现代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架构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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