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银行与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2)
2015-06-05 02:32
导读:二、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多年以来,我国银行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人民银行发
二、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多年以来,我国银行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报表编制和报送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对商业银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规范化要求基本上还是空白。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一般只列示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而一些非主要、但对评价银行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十分重要的项目通常无从体现。从整体而言,我国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直偏低。
近两年来,我国银行有关监管机构已经在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发布的关于银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规定主要包括:
1.对上市银行的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专门针对上市银行(深发展、浦发和民生银行)颁布了三个特别规定:
①《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
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财务数据的同时,应披露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因市场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技术和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规定了主要会计政策的披露内容(包括贷款的种类和范围及账务处理方法、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和方法、回售证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及确认方法)、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披露内容(主要针对各类存款、贷款和保证金、债券等项作出披露要求)、按币种列示的资产负债情况、贷款分布情况、资产流动性情况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除要求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披露“五级”分类贷款余额;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披露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不良资产年末余额等事项;应披露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的因素本年内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等。特别规定对于资产质量、风险状况的披露要求明显增加。
2.《金融企业会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