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风险分析务管理毕业论文(2)
2016-10-16 01:18
导读:2.降低收购者的收购收益或增加收购者风险。 (1)把公司内资产价值高、盈利能力强、远景好。经营潜力大的企业或子公司予以出售或抵押。(2)实施
2.降低收购者的收购收益或增加收购者风险。
(1)把公司内资产价值高、盈利能力强、远景好。经营潜力大的企业或子公司予以出售或抵押。(2)实施“毒丸计划”。该计划包括“负债毒丸计划”和“职员毒丸计划”。前者是指目标企业中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收购的吸引力;后者的基本是企业的尽大部分高级治理职员共同签署协议,在企业被以不公平价格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一人在收购后被降职或革职时,则全部治理职员将集体辞职。(3)采取“焦土战术”。一是将企业中引起收购者爱好的资产出售,使收购者的意图难以实现;二是增加大量与经营无关的资产,大大进步企业负债,使收购者因考虑收购后严重的负债而放弃收购。
3、收购收购者。即目标威胁进行反收购,并开始购买收购者的普通股,以到达保卫自己的目的。
4.适时修改公司章程。(1)采取“董事会轮选制”,规定公司每年只能改选很小比例的董事,使收购方在取得多数控股权后,难以在短时间内改组董事会或委任治理层,实现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进而遏制其操纵目标公司的行为。(2)采取“超级多数条款”制。公司章程都规定修改章程或重大事项(如公司的清盘、并购、资产的租赁)所需投票权的比例。超级多数条款规定公司被收购必须取得2/3或80%的投票权,有时甚至会高达95%。假如公司治理层和员工持有公司相当数目的股票,即使收购方控制了剩余的全部股票,收购也难以完成,(3)采取“公平价格条款”制。公平价格条款规定收购方必须向少数股东支付目标公司股票的公平价格(公平价格通常以目标公司股票的市盈率作为衡量标准,而市盈率的确定是以公司的数据并结合行业数据为基础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反收购的手段
所说的反收购的法律手段就是采取诉讼策略,目的是逼迫收购方进步收购价格,以免被起诉;避免收购方先发制人,提起诉讼,延缓收购时间,以便寻找善意收购者;在心理上重振目标企业治理层的士气。目标企业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反垄断厂是表露不充分,即收购方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公众及时、充分或正确地表露相关信息;三是以十分确凿的证据,起诉收购方有犯罪行为。诉讼策略的第一步往往是请求法院禁止收购继续进行,给自己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抵御被收购提供不可多得的良机,不论诉讼成功与否,都为目标企业争取了时间。
目标企业的这些反收购措施,无疑对收购方的收购行为造成极大的威胁。作为并购企业,只有熟悉和洞察种种反收购策略,防范于未然,及早采取应对策略,才能避害为利,化解风险。
五、法律风险
各国关于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的细则,一般都通过增加并购本钱而进步并购难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仍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其程序之繁琐复杂,收购本钱之高,收购风险之大,足以令收购者看而生畏,看而生畏。而且一旦收购成功,还有可能使收购方形成某一行业垄断,果真如此的话,收购方还将受到国家有关反垄断法律或政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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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体制风险
在我国的国有企业资本经营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收购吞并行为都是由政府部分强行撮合而成的。尽管大规模的并购活动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但是并购行为究竟是企业基于激烈市场竞争而自主选择的战略,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大包大揽,不仅背离了和市场原则,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往往还给并购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夸大“优帮劣、强管弱、富扶贫”的解困行为,将使企业并购偏离资产最优化组合的目标,从而使并购在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