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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只图局部眼前利益,一味追求国际结算业务量和工作业绩,轻信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和经不起糖衣炮弹的侵袭,在金钱与女色面前丧失原则,缺乏主见性或经不起犯罪分子拉拢腐蚀,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3、银行工作人员缺乏对信用证业务实施诸环节的跟踪、监控与协调。一经“打包贷款”,资金贷出后只是消极等待外贸公司的单据议付,或仅凭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而不过问业务进展,盲目划拨和划付资金。
4、部门负责人缺乏从严把关,过问所经营业务的详情。致使部分工作人员因各种关系占据一定的重要岗位,他们缺乏在国际结算方面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基本素质。这也是金融诈骗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也是金融系统产生诈骗案件的客观因素。
四、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对策
1、应立足于金融工作特点,切实做到从源头上认识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发生的根源和特点,把和综合治理放在金融系统内部来考虑。同时近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司法部门要纵深介人重大金融诈骗的侦察、取证和公开,这是严厉和惩治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强有力手段,也是遏制金融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2、银行应加强对进出口公司的资信,建立外贸公司借贷资金资信,掌握外贸公司家底、资产状况、流动资金及资产负债率。对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状况不佳,进出口业务运转不畅,甚至资不抵债的外贸公司要严格控制其信贷规模及额度。在进口信用证开立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金额开证押金或提供相关“质押”和“担保”,以减少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和杜绝诈骗风险。
3、银行应加强与外贸公司之间的银企使用。协助进口商争取以下FOB贸易术语成交,由国内知名国际外运公司派船或安排装运港接货事宜,有效防止单据议付中出现的假物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o并对进口商开证前、开证后及单据议付中的“三期”进行严格审核及监测。
4、对外贸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要加强“审证”、“改证”环节的管理。凡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或“苛刻条款”应及时提醒外贸公司请进口商予以“改证”,删除这些难以议付的壁垒,谨防“议付陷井”。否则,银行不予打包货款。
5、银行应严格控制打包贷款规模和信贷额度,降低信用证抵押贷款的额度标准。将进口开证押金和质押有机结合,注意装运单据中货权凭证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审核与调查,杜绝虚假单据,加强对外贸公司单证议付的审查与管理,严格执行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严格相符原则。凡有不符合的单据应拒绝议付,因为任何不符点的出现都会危及到信用证的兑付而被开证行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