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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协会的服务意识薄弱,服务水平低
在国外,行业协会是处理国际商务的一个主要组织,非常关心本行业企业发展的实时要求,非常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在国际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行业协会充满着政治色彩,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显露着政府的作风,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不强,没有博得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信任。同时,我国行业协会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有些行业协会仅有几个工作人员,而且是以前政府部门退休或者分流人员。由于国际纠纷比较复杂,涉及到国际惯例和国外的法律规定,行业协会对此无法应用世贸组织游戏规则,为国内产业服务。如,温州市打火机协会为阻止欧盟CR法案,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由于协会专业、信息、谈判能力等比较薄弱,对国际国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熟悉等,CR法案还是通过了。
(四)行业协会的资金来源不足
一个行业协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国外,国家都以一定的形式给与行业协会资金支持,所以行业协会都能放心而有效地工作。如美国新奇士橙协会、美国鸡肉协会、土耳其榛子协会曾得到国家的巨额资助。美国新奇士橙协会本身是非盈利机构,只负责全球市场推广和科技改良等。它的资金大部份来自美国政府对果农的退税和对农业的预算补贴,一小部份来自会员费用,政府补贴占了绝大的比重。而在我国,以前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发展不是很重视,没有发现协会在国际商务中的作用,对民间行业协会没有资金支持。目前,国家政府发现了行业协会在国际商务中的重大作用,又急于进行“政”“协”分开,对行业协会没有较多的资金支持,以致于很多事宜都不能很好的开展,更不能有效帮助企业处理在国际贸易摩擦中所遇到的问题。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如何有效发挥我国行业协会在出口秩序治理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出口秩序治理作用包括行业协会调查国外贸易壁垒、规范同业竞争、建立反倾销预警、保护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协助企业对外应诉、扩大出口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笔者认为,要提高我国行业协会在出口治理中的作用,不仅要从组织上加强“政会”分开,而且应具体地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一)加强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
我国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开展的,而行业协会作用极其有限,这一制度安排是不合适的。国外贸易壁垒调查的主要承担人应该是行业协会,而不是政府。因此,我们应根据WTO的规定,政府必须退出对市场和企业的直接管理,让行业协会来执行国际贸易壁垒调查的工作。1966年4月30日,日本将紫菜列为“非自由化品目”,并规定进口原产国为韩国。由于日本长期以来对我国紫菜产品的封锁,导致我国国产紫菜原料及制品销售价格逐年下滑。当时的贸易壁垒调研是由政府进行的,发现问题,提起请求,到审核,再与国外磋商,历时近40年,效率相当低,对我国部门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如果行业协会根据平时的监控,发现问题,直接与国外磋商,程序简单,而且不受WTO规则约束。
(二)加强规范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对行业的管理主要是在于日常的经营活动。如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最低价格,防止企业间相互杀价,禁止企业破坏行业形象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可对破坏行业规定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通过向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国际目标市场,避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而遭国外反倾销调查;由行业协会牵头为中小企业搞研发,并在国内外申报专利或商标权,专利或商标由行业企业共负成本共享利益;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产品设计、技术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来管理本行业企业提供的商品质量和数量,降低假冒伪劣商品的概率,提高全行业产品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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