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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适用的原则与程序问题——(2)

2013-07-18 01:03
导读:世贸组织应迅速发挥作用,提出撤销该举措、补救措施,以及授权该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求得成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7.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
世贸组织应迅速发挥作用,提出撤销该举措、补救措施,以及授权该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求得成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7.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谅解》第12条、21条和27条等条文都规定了一些照顾发展中国家原则措施,例如专家小组报告应该明确写明已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差别待遇和更优惠的各项规定,并给予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询与帮助。我国则享受该原则,如果我国对美国此举投诉,专家小组会给予我国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有关的证据。 

  二、贸易争端解决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1. 磋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方为解决问题或达成谅解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当一方提出请求磋商时,被请求方应在10日内做出答复,并应在30天内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被请求方未在规定的期内做出答复或进行磋商,或者争端当事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通过磋商不能解决争端,投诉方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各当事方应从收到请求日起不超过10天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天内未能磋商解决争端,投诉方即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贸易争端的双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应予保密。美国应在收到欧盟等任何一个国家请求的10天内做出答复,30天内真诚地磋商,其他国也可书面申请参与磋商,以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 斡旋和调停程序。这是争端各当事方同意之下自愿进行的程序。若在提出请求磋商的60天期限内,已进入斡旋、调停,则该起诉方必须允许留出60天的期限,才能要求设立专家小组。 

  3. 专家小组程序。如果上述途径仍然无法解决争端,则可以书面形式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请求设立专家小组,由此进入专家小组程序,这是整个程序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专家小组一般由3名专家成员组成,6个月内完成工作,最迟不得超过9个月,要坚持保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即对争端的任何一方提交的材料、报告、评论以及对专家小组所提问题的答复均应提供给争端的对方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4.上诉复审程序。世贸组织新建的常设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方组成,他们具有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有关协议主题内容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代表任何政府。其中7人中,只有3人可以同时接手一个案子。上诉只能由争端当事力提出,利害关系第三方可提书面意见,供参考。上诉申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规则还规定从设立专家小组到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报告,不应超过9个月,若提起上诉,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争端各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已经通过的报告,否则违规者将面临赔偿和交叉报复的危险局面,只要某—案件尚未完全终结,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就有责任进行监督,维护正常的世界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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