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反倾销新趋势及应对策(2)
2013-07-28 01:21
导读: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后,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经大幅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新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后,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经大幅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结合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以中国出口大蒜为例,2009年1—4月出口大蒜数量为602,983.0吨,同比增长7.5%,金额为23,409.6万美元,同比下降20.2%,平均单价为388.2美吨,同比下降25.8%。但是,反倾销和技术壁垒一直是大蒜出口的两大“拦路虎”。长期以来,我国大蒜出口价格比较低,许多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大蒜企业,一直寻找时机对中国大蒜实行反倾销调查。近几年来,日本、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世界各国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已经由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非关税壁垒。
1.3反倾销的应诉情况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的应诉率极低,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但随着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许多国家和企业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机会,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可能会失去原来开拓的市场。因此,世界反倾销应诉热情高涨。同时,也促使各国努力完善反倾销法。各国在制定反倾销政策时,为了避免与国际规则发生冲突和矛盾,也尽可能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以便有效地保护本国贸易市场。
为应对反倾销保护本国市场,我国政府也作出了积极的应对。2009年9月27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简称“新规”。相比较4年前出台的旧规,新规重点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发挥的作用,几乎涵盖了应诉工作的整个流程。新规指出,行业协会应成为应诉企业和商务部的桥梁。除了对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的建立外,还要建立律师信息库,这样就可把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国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此外,在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还要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行业协会还应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为使工作能够落实,行业组织按新规可从会费中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向资金,用于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
培训。而新规中,商务部将加强对反倾销案件调查和应诉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开和传达。对于商务部公布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商务部还将给予行业组织有关应诉案件的意见。这些应诉案件包括:调查机关对我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行业组织之间就企业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涉案产品在调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的,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的以及其他需要征询的重要案件。从世界各国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变为积极应诉,并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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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反倾销的应对策略
在国际反倾销呈现出新趋势的情况下,国际反倾销规则也日趋完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面临着严峻的反倾销形势考验。为了保证我们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增强企业的领域竞争优势,中国应积极寻求应对策略。
2.1中国政府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