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秋战国时期儒、墨、道三家的音乐思想(2)
2015-11-14 02:03
导读:在强调“乐”的政治作用的同时,儒家学派也十分重视“乐”在伦理道德和社会风尚方面的教化作用。孔子不仅是政治家、思想家,还是位教育家,对音乐
在强调“乐”的政治作用的同时,儒家学派也十分重视“乐”在伦理道德和社会风尚方面的教化作用。孔子不仅是政治家、思想家,还是位教育家,对音乐教育十分重视,认为音乐能从道德上感化人,可以达到修身养心、陶冶性情、培养品格的效果,所以具有教育的作用,说:“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关于礼”(《孝经·广要道》)。并把音乐作为培养人才的“六艺”之一加以传授。他认为,人之学,应“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以音乐为学习的最终完结,视音乐为人格修养的最高境界。荀子在
哲学上主张“性恶论”,认为人生性的恶习必须通过教育才能变善,因而更加强调礼乐教育的重要性。荀子认为音乐能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不同的音乐给人以不同的影响,“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荀子·乐论》),因此能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以上文献说明,先秦儒家重视“乐”的教化作用,把“乐”和教育密切联系起来,服从于明确的功利目的,为政治服务。
音乐美学方面,孔子以“美善合一”的主张奠定了儒家的音乐美学思想,“美善合一、以善为主的观点,几乎成为先秦儒家的不易之论”①。他认为音乐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是“善”和“美”,凡合于所谓“仁德”者为善,表现平和中庸者为美。而善的观念是真正美的先决条件,离开善,徒有美的形式而无美的内容,那就不是真正的美。所以十分重视“乐”的艺术形式和思想内容的平衡,强调二者要高度和谐统一,认为最好的“乐”,在艺术形式上应当是“尽美”的,在思想内容上应当是“尽善”的,这就是他关于“乐”的“尽善尽美”论。《论语·八佾》中记载:“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 这一不完全相同的评价,就具体地表现出了他的这种美、善观念。在这里,孔子认为,《大武》的内容表现和讴歌了武王伐纣的武力征杀行为,未能足够表现出应有的仁爱精神,所以它是一部虽然“尽美”但却“未尽善”的乐舞作品。孔子强调形式与内容要统一,还表现在推崇“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的雅乐,不喜热情奔放或具有反抗精神的民间俗乐“郑卫之声”,“恶郑声之乱雅也”(《论语·阳货》),认为音乐表现人们的痛苦和欢乐情感要有节制,不应该超越中庸之道的伦理准则。其后,荀子继承并发展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音乐美学思想,“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将‘中和’作为一个范畴提了出来”②, 视“中和”为雅正之乐的根本特性,说:“《礼》之敬文也,《乐》之中和也”(《荀子·劝学》)。同时认为雅正之乐的社会功用也在“中和”,说:“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 (《荀子·乐论》)。在对于以“郑卫之音”为代表的俗乐的问题上,提出:“修宪命,审诗商,禁淫声,以时顺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乱雅”(《荀子·乐论》),“声,则凡非雅声者举废” (《荀子·王制》),这些观点与孔子“恶郑声之乱雅乐”“放郑声”的思想是一致的。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音乐艺术形式——“钟鼓之乐”就是儒家礼乐思想的具体表现,其充分表现了此时期音乐审美的主要特征,即:以钟鼓乐舞为特色,追求以“中和”为审美准则的庄严、肃穆、雍容、徐缓的金石音乐之美。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先秦儒家的美学思想对我国传统音乐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从音乐史发展的角度看,我国传统音乐在多声合音的编乐器之后走上了单音音乐为主、注重旋律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