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旅游飞地”对秀水古村落旅游开发的启示(2)
2013-06-27 01:15
导读:旅游资源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古村落居民散失了对资源的管理权和收益权,社区居民被隔离在旅游经营活动之外。 2.1.2 旅游开发中对外来资本和企业的
旅游资源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古村落居民散失了对资源的管理权和收益权,社区居民被隔离在旅游经营活动之外。
2.1.2 旅游开发中对“外来”资本和企业的严重依赖 发展中地区特别是欠发达的乡村既有发展旅游业的良好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又有发展旅游业吸引发外地旅游者前来旅游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但是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现代知识”储备不足,需依赖外来资本和先进的经营理念来支持本地旅游业的发展。由此来源于发达地区的外来资本和旅游企业通过承包、租赁、购买等方式逐渐主宰了本地区的旅游经营,本地资本和人员长时间排斥在旅游经营之外,最后导致旅游 “飞地”产生。
2.1.3 社区居民旅游利益主体地位缺失,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重视 旅游开发商、旅游规划师、企业员工、旅游者、旅游导游、当地政府、古村落居民、古村落社区等为古村落旅游核心利益主体[4]。但旅游资源产权不明晰造成旅游资源所有者“缺位”,社区居民作为一方利益主体被排斥在旅游经营活动之外,处于利益主体缺失状态,而且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往往长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社区居民丧失了参与旅游开发、经营、管理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2.2 旅游飞地的特征
2.2.1 分布地域的“飞地化” 随着古村落人口的自然增长、古民居的年久失修以及大量游客和外来人员进入古村落,社区生活环境已不适应人们现代生活的要求。
社区居民纷纷从原居住的迁到 “新区”,或是旅游开发者为了旅游的需要迁出原居民另建“新区”导致古村落“空心化”,“新区”与古村落和旅游者居住区之间以及旅游者与社区居民之间产生空间上的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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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旅游开发决策的“飞地化” 旅游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只属于国家所有,地方政府被授权全面负责旅游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等经营管理工作,充当各项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而当地居民作为资源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被排斥在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决策权之外。
2.2.3 旅游产业链的“飞地化” 在古村落旅游开发过程中,外来资本和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以及地方政府给的优惠政策逐渐控制了旅行社、交通部门、餐饮、酒店、景区景点、旅游商店、旅游车船以及休闲娱乐设施等旅游核心企业,建立起完整的旅游产业链。而在整个旅游产业链中,本地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所占的股份少或是参与层次低,甚至连本地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蔬菜、肉类、果品等基本上从外地采购。旅游开发中社区参与程度低,客观上造成了产业链的“飞地化”。
2.2.4 经济收益分配的“飞地化” 一些地方政府直接作为投资主体或是将经营权出让给外来企业来进行旅游开发,政府和外来企业主宰、控制、甚至垄断了旅游经营活动。而社区居民由于投资能力不足和利益主体地位的缺失,
就业机会少,就业层次低。加之旅游产业链的“飞地化”,古村落旅游收益大部分被旅游企业获得,社区居民获得的旅游收益少,被推向了经济利益分配的边缘,收益分配的公平性被忽视。
3 秀水村古村落旅游开发
3.1 秀水村旅游开发现状 秀水村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建于唐开元年间,立村建寨已有1 300多年的历史。村中至今还保留着大量明、清时期的民居、宗祠、祖庙、古戏台,有状元楼、进士屋、雕花石鼓、石门槛、古门楼、古戏台及宗族祠堂、花街石路等古建筑古物古迹;古牌坊、古泉池、古罩壁等景观;有 “进士及第”、“状元及第”、“山川聚秀”、“天然玉鉴”、“山水清音”、“坦川观邑”等历朝历代皇帝赐封和官府贺赠的各式古牌匾;历史曾设有三处商贸交易区、五座古戏台、四处祠堂和四所私塾书院,有“宋元明清古建筑露天博物馆”之称。村中人才辈出,自唐、宋、元、明、清以来,在富川县县志上记载的133名富川历代科举进士名录中,秀水村就占了27名,其中包括宋开禧元年乙丑状元——毛自知。因而,秀水村又被赋予“状元村”的美称。
秀水村地理区位优越,地处粤、桂、湘三省(区)交界处,距县城30公里,距梧州市260公里,距桂林市190公里,,背靠大西南,面向粤港澳及东南亚,正处在珠三角-桂林黄金旅游线的中间部位。由于如何开发秀水的旅游资源,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怎样保障村民、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等等诸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而秀水村的旅游开发多年来只停留在口头上。目前已开发的旅游项目仅有“状元楼”参观和青龙山庄农家乐旅游项目,接待能力小,开发层次低,旅游收益少。2009年秀水村接待国内外游客约在3万人次。
3.2 避免秀水古村落旅游 “飞地”产生的原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