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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经营者为了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有很多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在广告词的使用上含糊其词、夸大宣传.在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准三星”、”相当于三星等模糊用语的现象较为普遍: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做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描绘得惟妙惟肖.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4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从事欺骗性的交易
企业的名称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名称权是专属企业的权利。一些旅游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凭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良好的商业作风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很高的信誉,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企业。然而.一些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弱.经营状况不好的旅游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或者标志.误导、欺骗旅游者.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与旅游者进行的这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不但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也会直接损害知名旅游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原本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三、遏止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
为了保护守法旅游经营者和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业的正常竞争秩序.树立旅游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必须对旅游业内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遏止。为此,采取的措施应该是多途径全方位的.主要应包括立法措施、执法措施、行业组织的作用和公众的抵制等。
1加快旅游业立法步伐,完善法规体系
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手段严厉制止旅游业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两类:一类是通用性法律:一类是针对旅游业具体情况制定的专门法.现阶段,在我国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通用性法律。在当前,我国旅游业内不正当竞争大行其道.而旅游基本法尚未出台.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通用性法律确立的原则性规定.结合旅游业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些专门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使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来有效地监督、制裁旅游业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进一步加强执法的力度
通过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固然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因其所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同类型.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回扣问题上.由于一开始就是把诸如旅游商店给予旅行车司机和导游回扣看成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相关执法部门没有给予应有的制止和打击.相反如果不给回扣或者举报回扣.反而会被业内看作”不正当竞争”.这样一来当初的执法不严导致如今的法不责众.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为此.旅游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旅游竞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