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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业改革的几点思考(1)(2)

2014-02-01 01:33
导读:2.中国需要真正的政府治理模式。中国 目前 处在一个市场经济初期发育阶段,不健全的法制与不成熟的市场并存。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如施以协会或公司


2.中国需要真正的政府治理模式。中国 目前 处在一个市场经济初期发育阶段,不健全的法制与不成熟的市场并存。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如施以协会或公司治理模式显然是分歧时宜的。旅游治理部分既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形制定竞争规则又要施以强有力的手段来监视这些规则的贯彻落实。要确保这些功能的有效运转,则非依靠政府行政权力不行。迄今为止,政府权力还是企业认同的规范市场行为的最佳手段。
中国各省、市旅游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多为政府行政治理,并冠之以“旅游局”的名称。还有的地、市将外办与旅游局揉在一起。但值得留意的是,很多地方的旅游局都未进进政府序列。这实质上体现了当地政府把旅游业当作一种边沿产业的政府经济格式。这样模糊的治理模式有四大弊端:首先,旅游局在代表政府制定法规和行使治理手段时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其二,旅游局在与序列部分工作协调中总处在边沿位置而难以进进中心角色。其三,旅游局没有畅通的渠道使政府核心决策者获得充分的旅游业真实信息以制定合适的产业政策。其四,由于旅游治理部分与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行业治理的权威便被削弱。
既然中国旅游业需要政府行政治理模式,而且旅游局在形式上也代表政府行使职权,那么为什么还要把旅游局排挤在政府序列之外并使之工作难度复杂化呢?在全国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旅游局能否获得一个与序列局同等地位的机会是全旅***业和各地决策者应严厉思考的题目。尽管一些收益较好的旅游局不愿进进政府序列,但从行业治理的需要来看,我们应舍小利求大利,庄重地行使政府赋予的权力。

3.如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治理模式。要建立一种治理模式就是对治理部分的角色实行定位。在政府行政治理模式下,治理部分应放弃对直属企业的直接治理,超然于对个别企业的利益渴求,面对整个行业进行宏观治理和宏观服务。笔者不赞同治理部分同时挂上“旅游局”和“旅游总公司”两块牌子,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中政企分离的原则,也不能保证在行业治理方面的公平性。企业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治理职能是以规范行业行为为首要任务,他们之间的利益取向不能说没有对立的方面。具体而言,旅游治理部分应主要行使好如下职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A、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保证供求关系的总量平衡;
B、负责组织社会气力对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及旅游项目的审批;
C、负责制定行业治理法规并通过各种手段监视实施;
D、组织旅游业对外宣传促销,塑造所在地在国际国内旅游市场上的整体形象;
E、组织开发适宜的旅游产品;
F、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开发行业人力资源;
G、提供行业服务,使治理手段和服务手段并存。

4、建立多层次、多侧面的旅游业治理 网络 体系。政府行政治理是中国旅游业治理的主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旅***业规范的形成和发展需要通过多层次、多侧面的治理网络体系来制定、贯彻和监视行业行为标准,从而形成一种行业制度或者说行业纪律。这个目标的实现不是单纯依靠于旅游治理部分的努力就能完成的,但旅游局应在这个治理体系中起核心作用,并有责任扶持这个体系的形成,操纵其运作以完成行政治理意志。
旅***业协会应成为治理网络体系中重要的一个层面。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其企业主体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协会是行业自我约束的重要组织形式。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注重协会在治理中的作用。协会治理的上风在于从企业自身实际利益要求出发,从而超脱于治理组织的自我利益,以被约束对象更易接受的方式完成行业治理意志。但协会只能成为当前中国旅游业治理的辅助手段。
发挥 社会 公共监视、消费者监视作用是完成行业治理的又一重要侧面。我们应建立一种沟通消费者与治理部分的畅通渠道,为消费者创造一种信心和安全感。 旅游 业是一门综合性很突出的产业,涉及的其他政府治理部分都在自身的职能范畴内对 企业 经营行为的某个方面进行治理。公安、文化、文物、环卫、城建、规划、宗教、园林、物价、工商等部分既可能成为 发展 旅游业的保卫者,也可能成为发展旅游业的制约因素,这就看旅游主管部分如何在政府的协助下,在尊重旅游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协调其它部分全面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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