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业立法探析(2)
2014-06-20 01:11
导读:(3)法律框架不完整,缺乏整体性。 综观各国旅游法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保护旅游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旅游资源
(3)法律框架不完整,缺乏整体性。
综观各国旅游法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保护旅游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旅游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旅游企业经营方面的法律。在我国的旅游法律框架中,首先缺少一个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其次,缺少专门法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最后,旅游企业经营法方面,只强调政府主管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使很多合法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
(4)法律内容不更新,缺乏适时性。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内容中有些规定制定于我国转入市场经济轨道以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这些法规必须做出修改,以适应新形式,同时也需要一些新的法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适时制定;其次,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法规在制定时由于发展条件所限,制定的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
(5)以政策代替法规,缺乏延续性。
3.2 立法对策研究
(1)开展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
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调研包括两方面:一是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是旅游业发达地区了解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了解旅游业发展中已经存在的和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二是研究其它国家同类法律和法规的制定背景、立法经验和法律实施效果,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各种成功经验。
(2)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
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早期制定的旅游法规中有一部分会因之过时,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已不适用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废止,使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保护、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是当前改善旅游立法现状的又一任务。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
我国旅游法的框架结构还不完整,迫切需要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填补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首先要加快中国旅游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基本法的内容应该包括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旅游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国际旅游原则;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等。其次要将现行的旅游单项法规从行政法规和文件上升为单项法律法规出台,加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确立国家旅游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在我国,大部分旅游法律由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出台,因此确立国家旅游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对于提高旅游法律的权威性至关重要。实践中,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混合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或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混合配置。在依法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旅游管理部门对立法部门、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公众的责任。中国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根据我国国情,按以上规则明确法律地位与职能,并将其法制化,只有法律的权威在协调中才最具说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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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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