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旅游发展中的政府作用(2)
2014-07-19 01:13
导读:(一)合理规划,提高认识 在农业旅游发展初期阶段,农业旅游的发展由于缺乏总体规划,各个农业旅游点各自为战,产品单一、重复雷同等现象严重,
(一)合理规划,提高认识
在农业旅游发展初期阶段,农业旅游的发展由于缺乏总体规划,各个农业旅游点各自为战,产品单一、重复雷同等现象严重,这给农业旅游的深度开发造成了困难,不利于农业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而规划的制定单靠某个企业是无力完成的,需要政府直接或间接介入。
各级政府部门应在国家发展农业旅游总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对各地区农业旅游资源的普查,编制合理的农业旅游总体发展规划,进而形成省、县、乡各级农业旅游发展规划,并将其融入整个旅游产业规划当中。由政府牵头编制的规划应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的开发方向,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起到宏观指导的作用。
规划不能停留在为“规划”而“规划”,不能流于形式,要结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使其能真正地发挥指导作用。也就是说,在规划过程中,应加强学习和调研,避免闭门造车,既要学习和借鉴农业旅游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成功做法,如阿根廷政府从2000年开始制定和推行的乡村旅游业发展计划,推出了“马背上的阿根廷”、“南美土著部落”、“农庄生活”、“乡村手工制作”、“乡村美食”以及“乡村节日之旅”等旅游项目,并在全国20个省、44个城市举办这方面的巡回展览和专题研讨会议,向全国的农牧业生产者提供乡村旅游知识
培训;还成立了“阿根廷乡村旅游网”,鼓励所有农牧业生产者加盟。也要考虑本国的国情、当地的自然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状况,明确农业旅游的功能定位。
总之,通过合理规划,达到整合农村各类旅游资源,解决农产品的季节生产与全年观光经营的矛盾的目的,使以规划为指导的农业旅游的开展能真正改善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变农村面貌。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农业旅游管理
发展农业旅游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法规作保障,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标准。要围绕“上质量”、“上档次”、“上规模”的要求,对农业旅游的市场、价格、服务质量、经营管理制定农业旅游管理办法和行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对农业旅游点的开办条件、审批办法、管理制度等事宜予以明确等方式,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依据法规整顿农业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农业旅游产业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优良的旅游软环境。如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农业示范点的评选标准细则,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台《农村农业旅游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促进标准统一的规范化开发和管理。
对开展农业旅游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即开展农业旅游须到各级政府旅游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通过考核后发放许可证书。同时,对各种形式的农业旅游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管理,如农业生态园区可纳入全国旅游景点(区)的评级管理中,“农家乐”可按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开展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等。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和《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两个地方标准,对农家乐进行规范化管理。成都市旅游局和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共同制定了《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等做法,值得全国各地政府效仿。
(三)加强组织管理,制定优惠扶持政策
由于农业旅游是新生事物,涉及行业和领域比较广泛,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组织管理、制定一系列强有力的优惠扶持政策。
1.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农业旅游开发是一个涉及面广,内容庞杂的
系统工程,必须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各旅游相关机构分层管理、互相协作的组织管理机制,才能实现农业旅游从无序发展、规模分散、粗放经营管理向规模效益型的有序良性循环方向发展。根据旅游业联动性强,涉及的产业和部门多,需要各部门共同协作配合的特点,应从“大旅游、大农业”的角度来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严格行业管理。各职能部门、经济杠杆部门、管理部门要更新观念,明白发展农业旅游会带动本部门的发展,打破行业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