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旅游等级评价研究的反思(3)
2014-10-16 02:10
导读:四、生态旅游等级评价研究存在的问题 1.对生态旅游的精确含义缺乏一致性的理解使生态旅游难以建立统一的评价和衡量标准 其一,从概念上来界定、衡
四、生态旅游等级评价研究存在的问题
1.对生态旅游的精确含义缺乏一致性的理解使生态旅游难以建立统一的评价和衡量标准
其一,从概念上来界定、衡量生态旅游难度很大。
现有的生态旅游定义不下百余条,每一种都有自身的侧重点。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出发,结合自己的理解定义生态旅游。虽然没有任何一种定义能够包含生态旅游的全部内涵,但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不同见解的研究思路是有助于一个学科的发展,是学科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然而对于业界而言,从如此众多的定义中去理解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是困难的。生态旅游经营者不可能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生态旅游的理论。许多生态旅游被当作一般传统旅游来经营。生态旅游已经成为商业标签在各种各样境况中被广泛使用,甚至经常被滥用。“有些自称的生态旅游,根本就没有顾及到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所以不打折扣的生态旅游主流路线是罕见的。当在可持续性标准的旅游路线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时候,是不会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产业的”(Megar Epler Wood,2002)。
“换句话说,生态旅游的理论还未真正成功地付诸实践”[6]。于是在实际经营中,“变形”的生态旅游时有发生,因此,对概念理解的偏差,使“现象的”生态旅游与“期望的”生态旅游之间出现了相当大的差距。这正是生态旅游等级评价研究所关注的问题[7]。
其二,偏重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
生态旅游还表现出受益者主体的共生。生态旅游的受益主体由政府、旅游业、旅游者、当地社区、学术界、志愿部门、保护机构和媒体8个受益主体组成。在生态旅游系统中,这8个不同的受益主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从生态旅游中获得利益,即他们是生态旅游利益的共同体;不同点是各自扮演的角色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即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有所差异。生态旅游就是要在自然环境和(或)文化敏感的区域实现可持续旅游发展。此目标的实现,决定了生态旅游等级评价体系构建必须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协调程度和行为的协作方式,在体系中设计相应的指标予以反映。只有在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建立新型的利益平衡机制才能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个体理性的主观动机最终带来集体理性的客观结果,实现四个维度上的可持续性[8]。因此,生态旅游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存在一个资源(自然、文化、权力等)的分配和利益(环境、社会、经济等)的平衡过程,是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交易、协调、利益让渡和责任而进行社会建制的过程。而现有的生态旅游等级评价研究存在偏重一个或少数几个利益相关者的现象,因而几乎没有关注这一社会建制过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生态旅游等级评价体系的构建应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多维目标上。生态旅游是以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的总体目标而不是以企业的盈利和旅游者的最大享受为指导原则,是以资源而不是以旅游者需求为核心的,因此需要在保护区、旅游者、旅游企业、非政府机构、专家及学术机构、当地政府之间建立一个合作机制,从而使上述主体共同形成一个整体。同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也从服务与被服务转变为协调与合作[9]。构建生态旅游等级评价体系应以整体内的协调与合作作为主要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