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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2)

2013-07-02 01:11
导读:三、对邮件的认证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被采用,并不必然被采信,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后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所谓认证,即法官对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加以审查
  三、对邮件的认证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被采用,并不必然被采信,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后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所谓认证,即法官对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加以审查认定,以确
  定其证明力或证据力大小,从而判断是否作为定案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官在认证时应注意:它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上。这一特点决定了电子邮件可以被轻易地改变或删除,并且往往不留痕迹。电子邮件还能够无限制地、快速地复制。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人们会对电子邮件及其电脑输出的书面材料所载信息的真实性提出疑问,电子邮件的证明力与其真实、可靠性密切相关。法官在认证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邮件的生成。2.电子邮件的存储。3.电子邮件的传送。4.电子邮件的收集。5.电子邮件是否被删改。最难判断的是电子邮件的保存,即是否被删节、修改过。对此法官不能仅凭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评断,而应依据专业的技术鉴定综合衡量是否予以认定。
  
  四、结语
  
  电子邮件由于其形成技术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并具有易伪造性、易修改性、依附性等弊病,所以我们应在电子邮件证据方面采用电子签名和邮件加密技术手段、完善电子签名法、电子邮件采用实名制等途径,来解决电子邮件真实性及其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最终推动我国电子邮件证据的健康。
  
  :
  [1]郝文江.电子邮件形成及其证据效力问题[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 王晗.电子邮件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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