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失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及借鉴(2)
2013-07-06 01:18
导读:(四)统计调查方法单一、指标设计不完善 我国目前所公布的“从业人数”和“就业率”大多是传统统计管理部门和部分抽样调查综合的结果,调查方法传统
(四)统计调查方法单一、指标设计不完善
我国目前所公布的“从业人数”和“就业率”大多是传统统计管理部门和部分抽样调查综合的结果,调查方法传统、单一,指标也不能全面的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真实状况。同样,对于失业统计,我国在名义上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采用两套口径“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人数”、“调查失业率”。可是在实际操作和使用中,我国只是采用“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使得我国的失业统计无论是调查方法还是指标设计上过于单一,必然导致失业统计结果偏低。据上海劳动部门估计,每年上海不去劳动部门登记的失业人口约有2万人。另据一份抽样
调查报告,在3000名失业人员中,未去劳动局登记的失业者占25.5%。
三、改进我国就业与失业指标改进的思考
鉴于以上所列举的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准确反映我国就业与失业水平的现状,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本国就业与失业统计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就业与失业统计体系。
(一)、合理界定统计口径
第一,对就业与失业“正名”。我国要同国际进行接轨,首先要在就业与失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上接轨。将我国所使用的“从业人员”和“待业”、“停薪留职”“下岗”、“在职失业”、“剩余劳动力”等不规范或有争议的用语分别采用国际规范性术语“就业人员”和“失业”来替代。考虑到我国城乡社会的不平衡性,还可以分别采用“城镇失业”和“失业”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定义,切不可将农村视为失业的绝缘区。第二,放宽或不限年龄上限。国际劳工组织对就业与失业人员只有年龄下限,没有年龄上限。我国过去所设劳动年龄上限受一定的条件限制,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现在可以考虑将我国就业与失业年龄与国际标准一致。至少也要保持同法定退休年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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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拓宽统计范围
我国劳动就业与失业统计覆盖范围狭隘,主要表现在:农村几乎成了统计的“真空”;改革中的国企统计有失公允;城镇中的非正规就业统计还没有规范。农村人口中存在大量“隐性失业”是个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一部分人员的就业与失业统计,有学者提出应用边际劳动生产率函数进行推算,也有学者(戴昌钧教授2008)建议结合耕种面积、人均农业生产资料和土地肥瘦等可测数据建立模型进行推算。还有学者建议在我国户籍改革并没有实现“城乡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前,失业统计要以常住人口抽样调查为主,同时监测流动人口的失业情况,这样即可以使失业统计更完整,同时也能从宏观上指导和调控流动人口的就业。针对国有改革中遗留的“在编不在职”的怪现象,国家和企业统计部门应加强这一部分人员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工作,实行跟踪调查和再就业登记工作,建立统一信息化管理,防止重复和漏等现象。针对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住户调查方法、产业活动单位调查法和劳动力调查法。最后一种方法主要采用问卷形式进行,有着覆盖面广、成本小、时效性强的优点,也是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ILO)确认为调查非正规就业的最合适的方法。
(三)提高“工作时间”定额
如前所述,国际惯常按照工作时间的1/3来确定就业与失业,按照我国周工作时间40小时计算,可以把在调查周内工作确定为13或14小时作为就业与失业的标准。作为一个发展家,我国的物质财富还不甚丰裕,普通劳动者1小时/周的工作时间所得根本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用此来界定我国的就业与失业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状况。为此,本文提出如下思路:(1)根据全国的CPI指数和当地的消费水准测算出一定时期内由各地(省、市)的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标准(可用当地最低
替代);(2)以同类在岗职工同期的
收入除以总工作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计算出劳动者的单位时间收入(采用美国等西方国家劳动生产率原子论计算方法);(3)在前两者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地域等因素得出劳动者家庭生存所必需的工作时数。通过上述方法可以通过“工作时间”定额来进一步界定就业与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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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进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
调查统计数据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