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负债投资效益不佳风险管理亟待加强(2)
2013-07-07 01:44
导读:二、未能进行充分论证,投资效益不高,预期投资收益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部分投资已损失,前景堪忧 例如: A公司2007年全部股权投资平均收益率
二、未能进行充分论证,投资效益不高,预期投资收益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部分投资已损失,前景堪忧
例如:
A公司2007年全部股权投资平均收益率为2.59%,比同期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5.58%低2.99个百分点。除主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3.86%和4.78%,略低于贷款利率外,投资4.47亿元的6家非主业公司已资不抵债或正在清算;投资10.13亿元的13家非主业公司由于连续亏损,净资产已低于注册资本金。
B公司本部2007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3.98%,比同期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5.58%低1.6个百分点。其中投资的16家公司已累计亏损4.37亿元,其投资余额10.68亿元已占全部投资18.01亿元的59.17%。
以上长期投资项目中潜在的负债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比如,B公司的40万吨/PVC投资项目,总投资46.07亿元。其中70%的资金来源是由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但B公司2007年末的净资产仅为13.88亿元,其承担的贷款担保总额已超过净资产。此项目一旦失败或与市场预期相差较大,极有可能诱发企业负债风险,存在事实上的贷款担保风险。此外,B公司如因投资项目失败而导致资金链中断,势必会给公司的主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A、B两公司利用负债进行股权投资,形成投资总额大于企业净资产,其银行贷款负债已占负债总额的七至八成。高负债必然伴随高风险,一旦出现较大的投资损失或投资失误,首先是商业银行承担其贷款风险,最终将转嫁给
。究其原因,一是“央企”虽然做大了企业投资规模,却忽视了做强,没有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形成投资效益不佳或部分损失的局面。二是国家虽然规定了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但部分商业银行看重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垄断地位,而忽视贷款投资的风险。三是国家有关部门缺乏对国有独资公司负债投资的监管措施。如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企业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但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实际情况却是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制度正在进行试点,但尚未全面实施。以上A、B两公司的公司章程也未规定股权投资限额,形成了监管和防范负债投资风险的真空。虽然财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文件中强调,企业借款规模必须坚持适度的原则,适度控制投资规模,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监控。但如何控制股权投资规模、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中央管理的重要骨干企业在扩大企业规模的过程中,股权投资规模超出企业净资产总额,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承担的有限责任,远大于自身受托经营的国家出资和国有资本增值部分(企业净资产)的有限责任,其负债风险令人担忧。笔者建议加快建立和健全“央企”董事会制度,完善公司股权投资决策机制。同时,健全“央企”负债投资风险监管措施,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控制盲目负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