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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代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合同法演变与完善(2)

2013-07-08 01:38
导读:(五)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
  (五)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 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二)完善合同法,加强对电子签名制度的监管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对我国信息化建设来说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它标志着从这一天起我国信息化终于有法可依。但是电子签名涉及到网络第三方,公安部网络安全中心,商用密码办公室以及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安全中心等多个部门,其制度的制定,审核,执行,CA检测与申请及至应用与监管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前《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条件规定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可能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而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对电子认证制度的要求又有过高嫌疑,这使得在庞大的电子商务市场面前,电子认证机构数量不足,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电子认证机构性质上属于中立的需要赢利的机构,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也是合同法中必须对这个第三方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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